中国第一、第二次人口普查
与经常性人口统计制度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
逐步建立和健全了户口登记制度。一九五一年七月十六日,公安部公布了《城
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并通过户口管理,在城市建立了人口统计制度。在农
村,通过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采用多种方法对人口做了较为确切的调查。
国家统计局会同内务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有关人口
资料,整理汇编了五十年代初期的全国人口数字,基本上满足了国家各项工作
的需要。

  新中国作为一个年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为了便于人
民群众行使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和开展大规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需要有推确、
全面的人口统计数字。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一九五三年四月四日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
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并确定以一九五三年六
月三十日二十四时为标准时间进行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这次人口普查的调查
项目有5个:姓名、与户主的关系、性别、年龄和民族。为了搞好这次普查,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了人口普查的领导机构。中央由国家统计局、内务部、公安
部等部门成立了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统一领导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工作。
省(市)由民政厅(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省(市)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县、市辖
区及不设区的市在各该人民政府之下成立人口调查登记办公室。各级人口调查
登记办公室受同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是同级选举委员会办事机构的一个组成
部分。

  这次普查的人口中,有57420多万人是采用直接调查登记方法统计的。此
外,对于没有进行基层选举和交通不便地区的839万余人,则根据各该地方人
民政府的资料计算。台湾省的759万余人,是根据一九五一年台湾当局公布的
数字计算的。 海外华侨和留学生等l174万余人,则根据华侨事务委员会的资
料计算。

  在这次普查中,全国动员了国家干部、教师、大中学校学生、人民团体干
部和其他人员共250多万人参加。 此外,还有大量的基层干部和群众中的积极
分子协助。

  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一致的,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
积极支持和响应。

  国家统计局于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一日发表了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结果的公报。
一九五三年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时全国总人口为601938035人。直接调查登记的
人口(57420万人)中,男子29755万人,占51.82%, 女子27665万人,占48.18
%。年龄不满18岁的占58.92%,l00岁以上的有3384人,最高年龄为155岁。
按民族成份划分,汉族占93.94%,各少数民族占6.06%。按城乡划分,城镇
人口占13.26%,乡村人口占86.74%。

  这次普查具备了现代科学人口普查的基本持征。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包
括所有的国民;由政府发布命令,制定详细方案,经过必要的准备,统一组织
进行;拟定了全国统一的普查项目和普查登记表,要求逐户、逐人地个别进行
登记;规定了全国统一的人口普查登记对象和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制定了统
一的统计表格,对人口普查资料进行系统的整理汇总。这次普查所获得的资料,
就其完整性和准确性来说,确实是中国人口统计工作的一个新的起点。

  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不仅推动了城市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还为广大农村建
立户口登记制度奠定了基础。中国从一九五O年开始实行人口统计年报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常住人口统计和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人口变动统计。这项
工作是由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联合进行的。每年年底,从基层开始,由城
市公安派出所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人口登记统计员按上级布置的表式和要求,对
全辖区人口数进行统计并上报县、市公安局;县、市公安局将所辖乡镇、街道
统计的人口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后汇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将所辖县、市的人口资料审查核定后汇总,报送
公安部;公安部再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资料汇总出全国人口资料。国
家统计局每年编制的统计资料中的人口数字,就是以户口登记制度为基础统计
上来的。

  一九五五年六月九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
,把户口登记制度作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固定下来,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
一九五六年一月,为了统一全国城乡户口管理和人口统计工作,国务院决定将
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移交公安部门。一九五六年
三月,公安部召开了全国第一次户口工作会议,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户口
登记、管理工作的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全国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统一了户口簿
册证件,健全了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国家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形式保障了户口登记制度的完备和统一,
同时也标明了中国以户口登记为基础的经常性人口统计制度的确立。

  三十多年来,中国的人口统计工作一直是以户口登记为基础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各项登记制度是符合中国的实际需要,行之有
效的。按照规定,在城镇,对常住人口注册入户登记,对暂住人口临时登记;
对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户口
变动,进行变更、更正登记;对出生、死亡、迁出、迁入进行变动登记,并作
统计,及时掌握人口变动的基本情况。在农村,普遍实行对常住人口进行登记
的制度,并进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登记,年末根据上述四项变
动进行统计。这就是中国的人口统计年报制度。由于人口统计工作是在户口登
记的基础上进行的,从而保证了人口统计数字的质量。

  人口统计年报制度,是中国经常性人口统计的主体。除此之外,民政部门
还进行婚姻状况方面的统计,包括结婚、离婚、复婚的统计;计划生育部门进
行妇女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措施方面的统计;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就业、待业方
面的统计;卫生部门进行人口死亡原因的统计;教育部门进行各级各类学校入
学、在校及毕业人数的统计,等等。这些统计数字,也是中国人口资料的重要
组成部分,它们同以户口登记为基础的人口统计年报制度互相补充,提高了经
常性人口统计资料的准确性。

  随着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前进,中国人口统计工作有了新的发展。到
六十年代中期,与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时相比,中国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为了给编制国民经济建设第三个五年计划和制订长远规别提供依据,需要进一
步摸清全国人口的状况。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一九六四年二月十一日发布了
《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指示》,决定在一九六四年进行第二次
全国人口普查,并确定以一九六四年六月三十日二十四时为全国人口普查登记
的标准时间。调查项目,除了保留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项目以外,又增加了
本人成份,文化程度和职业三项。

  为了保证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央成立了全国人口普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组成了相应
的领导机构。县(市)和公社(街道)设立人口普查办公室,由中共和政府负责入
主持和领导人口普查工作。 这次普查共组织了一支530余万人的普查员队伍。
从一九六三年十月开始,经过组织准备、宣传教育、登记复查、统计汇总和健
全户口管理制度等阶段,到一九六四年十月全部结束,历时一年。根据对3688
万多人的抽查,重复人口占3.77‰,遗漏人口占3.91‰。普查结果,全国入口
总数为723070269人,其中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当时天津市届河北省)的
人口为694581759人。

  通过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不仅查清了全国人口总数及其构成情况,而且
在普查的基础上进二步整顿和健全了城乡户口管理制度。农村普遍建立了公社
和大队两级户口簿册,固定了户口员;城市纠正了大量的户口项目差错,严密
了管理制度。通过普查,向广大群众进行了一次遵守户口管理制度的教育,培
养了大批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人员,进一步加强了户口管理和经常性人口的统
计工作,使中国人口统计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

摘自《当代中国的统计事业》(《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9年10月第1版)第484-4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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