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
给中央常委等的信

(一九六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常委及有关各同志:

  送上河北深县五公公社耿长锁的一封信[1],山东省委一九六一年三月
关于大小队矛盾问题座谈会材料[2]一份,湖北省委九月二十五日的报告[3
]一份,九月二十六〈七〉日邯郸座谈纪录[4]一份,另有河北的一批材料
[5],请你们一阅,并和你们的助手加以研究。然后我们集会讨论一次。这
些材料表明:我们对农业方面的严重平均主义的问题,至今还没有完全解决,
还留下一个问题。农民说,六十条就是缺了这一条。这一条是什么呢?就是
生产权在小队、分配权却在大队,即所谓“三包一奖”的问题。这个问题不
解决,农、林、牧、副、渔的大发展即仍然受束缚,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仍然
要受影响。如果我们要使一九六二年的农业比较一九六一年有一个较大的增
长,我们就应在今年十二月工作会议[6]上解决这个问题。我的意见是: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即基本核算单位是队而不是大队。所谓大队“统
一领导”要规定界限,河北同志规定了九条[7]。如不作这种规定,队的八
权[8]有许多是空的,还是被大队抓去了。此问题,我在今年三月广州会议
[9]上,曾印发山东一个暴露这个严重矛盾的材料[10]。又印了广东一个什
么公社包死任务的材料,并在这个材料上面批了几句话:可否在全国各地推
行。[11]结果没有被通过。待你们看了湖北、山东、广东、河北这些材料,
并且我们一起讨论过了之后,我建议:把这些材料,并附中央一信发下去,
[12]请各中央局,省、市、区党委,地委及县委亲身下去,并派有力调查研
究组下去,作两三星期调查工作,同县、社、大队、队、社员代表开几次座
谈会,看究竟哪样办好。由大队实行“三包一奖”好,还是队为基础好?要
调动群众对集体生产的积极性,要在明年一年及以后几年,大量增产粮、棉、
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以及猪、马、牛、羊、鸡、鸭、
鹅等类产品,我以为非走此路不可。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过去过了六年之久
的胡涂日子(一九五六年,高级社成立时起),第七年应该醒过来了吧。也
不知是谁地谁人发明了这个“三包一奖”的胡涂办法,弄得大小队之间,干
群之间,一年大吵几次,结果瞒产私分,并且永远闹不清。据有些同志说,
从来就没有真正实行过所谓“三包一奖”。实在是一个严重的教训。

                    毛 泽 东
               一九六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时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指河北省深县五公公社社长耿长锁一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给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谭震林的一封信。信中说,五公公社一
九六○年比一九五九年减产百分之五十多,除了天灾外,还有人为的原因:
一是违反因地制宜、不违农时的原则。在易涝洼地种低杆作物,造成减产,
麦收后种白薯任务很大,影响锄地,造成了部分荒地和半荒地;二是没有认
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征购任务不断增加,社员的口粮指标下降,使群众生
产情绪低落,农活质量普遍下降。对于怎样争取明年的大丰收,怎样能过好
日子,社员有以下意见:一、坚决把按地头评产的征购政策改为按标准亩平
均征购政策,即根据各队的土质情况、水利条件,评成标准亩,按亩平均征
购任务。多产不多征购,少产不少征购,人为的损失不减任务,特殊灾情个
别照顾。生产队对小队可采用“四包一奖”的办法,各队之间一般不调剂,
多产多得,少产少得。二、坚决贯彻因地制宜、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相信
群众,多作调查研究。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应切实加强培根固本的
具体工作。四、应促进牲畜的交流,取消各地不让牲畜出境的不必要的限制。

  〔2〕 指中共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大小队矛
盾问题的座谈意见》,原载于山东省委办公厅一九六一年三月十七日编印的
《农村工作情况》第五号,中央办公厅编印的《情况简报》作了转载。参见
本册第460 461页注〔2〕。

  〔3〕 指中共湖北省委一九六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试行以生产队为
基本核算单位给中南局并报中央、毛泽东的请示报告。报告说,在贯彻执行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过程中,一部分社员和基层干部提出了一个问题:
到底是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好一些,还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好
一些?如果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各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也就是
穷队与富队的矛盾问题,很难解决。早在今年六月召开的全省三级干部会议
上,就有人提出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会后,孝感地委和荆门县委作了
试点。其做法是:取消“三包一奖”,生产队的收入除按一定比例向大队上
交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之外,其余全部归生产队自行分配;统购任务,
国家定到大队,大队定到生产队,生产队之间不作调剂。试点的经验证明,
这样做,解决了以队为单位进行生产却以大队为单位进行分配的矛盾,能够
从根本上克服生产队之间的平均主义,更好地贯彻多劳多得的原则,提高生
产队和社员的积极性;能够促使生产队精打细算,勤俭办社,爱护农具,发
展耕牛;便于加强社员之间的相互信任和生产队的民主管理;大队干部可以
拿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看来,在目前农业生产工具还
很落后、居住村落还很分散、经常性的农业生产活动一般地不出生产队的情
况下,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可能比较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同时也比较
适应于目前社员群众和基层干部的经验水平、觉悟程度和文化程度。省委认
为,主张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同志们的意见是有道理的,请求允许进
一步开展试点。请示报告附送了中共孝感地委工作组八月十二日关于武昌县
锦锈生产大队试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调查和荆门县委工作组关于金
山大队扩大生产队核算试行情况的材料。

  〔4〕 指毛泽东一九六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在邯郸召集的座谈会上所作
的记录,见本册第562 564页。

  〔5〕 河北省的一批材料,共五件。第一件是中共河北省委工作组一
九六一年八月十七日给省委的调查报告。报告中汇报了工作组在保定地区调
查分配大包干的情况:(一)分配大包干简便易行,广大社员和基层干部都
很拥护。具体做法就是大队根据全年收入计划,按照分配政策首先确定出计
划扣留总数,然后把这个扣留总数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必须上交大队统
一支配和使用的,一部分是可以留在生产队不作统一调剂的。应该上交大队
的扣留部分,由各队按照固定的标准平均分摊出来,包死不变。国家征购任
务也按这个标准由各队平均摊交。各生产队的经营收入和粮食收入除去应上
交大队和国家任务之后,就由各队自行分配。收入多的队,多分多得而不多
摊;收入少的队,少分少得而不少摊。(二)分配大包干比“三包一奖”更
合理,更符合按劳分配的原则,更有利于调动生产队和广大社员群众的生产
积极性。(三)实行分配大包干,既能体现生产队与生产队之间的合理差别,
又符合生产大队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的原则。报告还附送了对唐县峒龙公社
张显口大队、中显口大队、水头大队、保定市韩村公社东鲁岗大队、涞源县
石佛公社艾河大队、满城县城内大队和涿县松林店公社西皋庄大队的有关调
查材料。第二件是中共保定地委一九六一年九月八日关于分配大包干问题向
河北省委的报告。报告说,在宣传、贯彻农业六十条时,发现有的生产大队
实行了一种与“三包一奖”不同的办法,我们称之为“分配大包干”。凡是
实行这种办法的大队,“五风”问题不大,生产逐年提高,群众生活很好。
这些队的实践证明,分配大包干确实是一种正确处理生产大队内部关系的好
办法,是符合人民公社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这
一根本制度的。它的实质问题是,更明确地划分了大队与生产队的经营管理
范围,适当地扩大了生产队的经济实权,更彻底地贯彻了“承认差别、多劳
多得”的原则,避免了队与队之间的平均主义。第三件是中共河北省委工作
组一九六一年八月十八日关于唐县峒龙公社张显口生产大队执行分配大包干
情况的简要说明。第四件是中共张家口地委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农
村人民公社试行收益分配大包干情况给河北省委代理第一书记刘子厚的报告。
报告说,今年三月下旬,地委批准怀安县郭磊庄人民公社郭磊庄生产大队试
行分配大包干,结果粮食实际总产量比去年增长百分之二十六点九三,集体
总收入比去年增长百分之二十一点二。社员普遍要求继续签订大包干合同,
期限越长越好,至少三年不变。第五件是河北省藁城县岗上公社良村生产大
队制作的一九六一年“三包一奖”粮食包干合同。这份合同包括项目繁多的
三张表格和奖惩办法。省委工作组称之为“‘烦琐哲学’的几张表”。

  〔6〕 指后来于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一九六二年一月十日在北
京举行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

  〔7〕 见本册第562 564页《邯郸谈话会记录》。

  〔8〕 中共中央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九日发出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
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队在管理本Q队生产上,有一定
的自主权。在保证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它有权因地因时种植;有权安排
农活;有权决定增产措施;有权选留和管理本队的种子;有权调整本队的劳
动定额;在不妨碍水土保持,不破坏森林、草原和牧场的条件下,有权在本
队范围内,开垦荒地、经营荒山和充分利用一切可能利用的土地;有权利用
农闲时间经营各项副业生产。”

  〔9〕 指一九六一年三月十五日至二十三日在广州举行的中共中央工
作会议。

  〔10〕 这里可能指本篇注〔2〕中提到的中共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部
《关于农村人民公社体制大小队矛盾问题的座谈意见》,毛泽东一九六一年
三月二十九日对此件作了批示,见本册第460页《在山东省召开公社体制
问题座谈会的情况简报上的批语》。

  〔11〕 见本册第445页《对南海县沥西大队试行生产队上调任务
包干办法的批语》。

  〔12〕 一九六一年十月七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
位问题给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的指示。参见本册第581页注〔1〕。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九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1月)第565-5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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