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工作会议第二、三阶段
日程安排的批语

(一九六一年六月三日、四日)



                 一

少奇、小平、彭真[1]同志:

  工作会议在讨论调查等四个问题,早已过去了。这是第一阶段。第二阶
段,讨论粮食、六十条、手工业条例、山林条例、商业条例[2]等五个问题
之后,还要讨论湖南工作的四封信[3],调查组下去要遵守长辛店支部戚本
禹同志的十多十少问题所提出的意见[4]。这是第二阶段,大约七天(一号
起)可以够了(要休息一天)。第三阶段以四天时间讨论城市问题。五月廿
一日以来十几天时间的工作,讲一讲会取得了什么成绩,鼓足干劲,干下去。
再就是七月下旬或八月上旬(似以八月上旬为较好)庐山会议[5]的时间问
题和题目问题(城市整风和工业两个问题),一天就够了。这样8号或9号
就可以结束了。以上你们如果同意的话,就请通知各中央局同志转三大组各
同志。

                    毛 泽 东
                   六月三日上午十时
                   根据修改件刊印。

                 二

  同意这样安排[6],十二号结束会议。

                    毛 泽 东
                    六月四日上午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彭真,当时任中共
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

  〔2〕 六十条,指一九六一年三月在广州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
讨论并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共六十条。在这次北京
中央工作会议上,经过讨论和修改,形成为《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
草案)》,于六月十九日正式下发。手工业条例,指这次北京中央工作会议
上讨论并通过的《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六
月十九日,中共中央正式下发了这一草案。山林条例,指这次北京中央工作
会议上讨论并通过的《关于确定林权、保护山林和发展林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试行草案)》,六月二十六日,中共中央正式下发了这一草案。商业条例,
指这次北京中央工作会议上讨论并通过的《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
(试行草案)》,六月十九日,中共中央正式下发了这一草案。

  〔3〕 指毛泽东一九六一年六月一日批示印发的关于湖南工作的四封
信,参见本册第510 511页注〔1〕。

  〔4〕 指戚本禹一九六一年五月十二日《关于“调查研究”的调查》
材料中提出的关于克服调查研究工作中“十多十少”问题的意见。参见本册
第505 506页注〔2〕。

  〔5〕 指后来于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至九月十六日在庐山召开的
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主要内容是讨论工业、粮食、财贸及教育等问题。

  〔6〕 一九六一年六月三日,邓小平请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中
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向毛泽东转报如下建议:正在召开的北京中央工作会议,
“七号结束第二阶段,十一号结束城市工作(要四天),十二号庐山会议等
问题。故八、九号不能结束。如城市工作只讨论两天,则十号可以结束。”
对此,毛泽东写了一个批语,即本篇二。此外,他还将邓小平的建议拟题为
“四号热,九天工作安排问题”。后来这次会议于六月十二日闭幕。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九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1月)第512-5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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