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召开公社体制问题
座谈会的情况简报上的批语

(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陶铸、陈伯达[1]同志:

  你们一到,请即看此件[2]。下午一时左右,我们谈话时,研究一下这
个问题。

                    毛 泽 东
                  三月廿九日上午四时
                    阅后退毛。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陶铸,当时任中共中央中南局第一书记、广东省委第一书记。
陈伯达,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毛泽东的
秘书。

  〔2〕 指中共中央办公厅一九六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编印的《情况简报》
第一一三期上转载的山东省召开公社体制问题座谈会的情况材料(原载于山
东省委办公厅三月十七日编印的《农村工作情况》第五号)。这个材料说,
最近,山东省委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四次关于公社体制问题的座谈会。在这几
次座谈会上,县、社的同志都一致要求把目前的大县、大社划小。小队干部
要求,除了完成国家的征购、农副产品采购任务和上交生产队一定的储备粮
食以外,所有产品收入统统由小队分配。从会议反映的情况看,几年来所以
普遍发生严重的瞒产私分,乱偷乱拿,小队不重视大田生产,社员生产不积
极,不爱护耕畜、农具及公共财产,除了经营管理跟不上等因素以外,最根
本的原因,就是因为在一个核算单位内部,小队和小队之间的经济水平不平
衡,生产好坏和收入多少差别较大,但收益却由生产队统一分配,从而产生
了平均主义。目前的生产队,从形式上看权力很大,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以及
计划、包产、分配等权力都在生产队的手里,但实际上劳力、耕畜、农具等
生产资料是由生产小队管理使用,各项生产任务是由小队承担,生产好坏和
收入多少也都取决于生产小队,所以生产小队才是真正的“实力派”。但是
小队又没有生产队那么多的权力,特别是没有分配权,这是目前生产队内部
所存在的一个普遍的突出的矛盾。经过座谈讨论,大家认为必须实行四权统
一,即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统一,生产权和分配权的统一。根据四权
统一的原则,核算单位应当就是直接的生产单位。在核算单位以下,设常年
固定的只包工不包产的生产小队,不设包产单位。因此,核算单位的规模,
不宜过大,一般应相当于原来的小高级社和大初级社,也就是相当于现在的
小核算单位和大包产单位。生产队的户数一般以五六十户为宜,生产小队一
般以十户左右为宜。生产队对生产小队应当实行地片、劳力固定,耕畜、农
具也应固定给小队使用。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九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1月)第460-461页

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