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
代表会议的两点建议
给苏共中央的信

(一九六○年六月十日)



苏联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亲爱的同志们:

  我们收到了你们六月二日和六月七日两次来信,我们完全同意你们在六
月七日来信上所说的关于社会主义阵营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议和华沙
条约缔约国[1]政治协商委员会会议推迟召开的意见[2]。

  我们认为:在六月二十日罗马尼亚工人党第三次代表大会召开的时候,
各兄弟党代表就这两个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初步交换意见,然后根据各
兄弟党中央商谈的结果,最后加以确定;同时,还可以对兄弟党代表会议的
内容初步交换意见,但不作任何决定。这样的安排是适当的。

  鉴于社会主义阵营各国兄弟党代表会议所讨论的问题,不但同社会主义
阵营十二国[3]共产党和工人党的实践密切相关,而且同全世界各国共产党
的实践密切相关,并为他们所十分关切。因此,我们建议,参加这次会议的
成员,除了社会主义阵营十二国兄弟党的代表以外,最好还包括资本主义世
界所有的共产党和工人党的代表[4];至少应当包括欧洲、美洲、亚洲、非
洲和澳洲的一些重要国家共产党的代表,例如包括法国、意大利、英国、美
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古巴、印尼、印度、日本、伊拉克、叙利亚、
澳大利亚等十四个国家的党的代表。我们认为,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重
大问题,由社会主义各国的党同资本主义世界各国的党共同讨论,取得共同
的意见,是更为适当和更为有益一些。当然,可以考虑,这次会议的共同宣
言[5],仍然像上次莫斯科会议[6]那样,由社会主义阵营各国共产党和工人
党签署发表。至于资本主义世界各国共产党对这个宣言采取什么态度,可由
他们自己决定。

  为了很好地准备各兄弟党的代表会议,我们建议,在这个会议召开之前,
经过各兄弟党中央的同意,产生一个起草委员会,为会议准备宣言草案,以
便各兄弟党能够事先讨论和交换意见。

  对于以上两点建议,请你们加以考虑,并且希望将你们的意见告诉我们。

      致
共产主义敬礼!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                  1960年6月10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铅印件刊印。(有修改件)  注 释   〔1〕 指苏联、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 国、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八个国家。他们于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四日 在华沙签订了《友好合作互助条约》。条约指出,缔约国将致力于“国际和 平和安全”,并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规定设立武装部队联合司令 部和政治协商委员会等组织。   〔2〕 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议后来于一九六○年十一月在莫斯 科召开。华沙条约缔约国政治协商委员会会议后来于一九六一年三月在莫斯 科召开。   〔3〕 指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越南、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中国、朝鲜、蒙古、波兰、罗马尼亚、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等十二个社会主 义国家。   〔4〕 苏共中央接受了中共中央的这一建议。后来,有八十一个国家 的共产党和工人党的代表团参加了这次会议。   〔5〕 这次代表会议的共同宣言,即《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议 声明》,由八十一国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团一致通过,于一九六○年十二月 五日正式发表。   〔6〕 指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四日至十六日在莫斯科举行的十二个社 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和工人党代表会议。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九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1月)第204-206页

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