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转发宁夏区党委关于
纠正中宁县工作中错误问题报告[1]
的指示稿[2]的批语

(一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一

  尚昆[3]办。

                 二

  并可登党刊。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指中共宁夏区委一九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关于纠正中宁县工作
中的严重错误撤换县委主要领导成员问题给中央并发各地、市、县委的报告。

  〔2〕 指中共中央关于同意宁夏区党委纠正中宁县工作中严重错误问
题的报告给宁夏区党委并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各党组的指示稿。
指示稿说,中宁县的问题,虽然是个别的,但其性质是严重的。谎报成绩,
隐瞒缺点,甚至对反映真实情况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是一种严重违反党的纪
律的行为,是绝对不能容许的。凡有这类坏人坏事的单位,都应当接受中宁
县的教训,及时地严肃地予以处理,以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每个共产党员,
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不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勇于
向党的领导机关反映各种真实情况,并且向党内外一切危害党和人民利益的
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本篇二是毛泽东在指示稿中加写的一句话。一九六
○年三月三十一日,中共中央下发了这一指示。

  〔3〕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中央办公
厅主任。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九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1月)第118-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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