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缔结中蒙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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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似应抄送苏联、朝鲜、越南各一份。如朝、越愿意签订同样条约 和具有军事援助条款的友好同盟互相条约,我想也是可以的。此意见是否适 当,请提向中央会议讨论决定。 毛 泽 东 三月二十一月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抄件刊印。 注 释 〔1〕 这是对周恩来一九六○年三月二十日报送的外交部关于缔结中 蒙友好合作条约等问题给中国驻蒙古人民共和国大使谢甫生的电报稿的批语。 电报稿说,请答复蒙外长:我国政府热烈赞同蒙古政府提出的缔结中蒙友好 合作条约的建议。如果蒙古政府同意,周恩来总理很愿意到乌兰巴托签订此 项条约,具体日期待以后另行商定。随电附发《中蒙友好合作条约(草案)》 一份,可在适当时间用此草案征求蒙方对条约具体内容的意见。三月二十四 日,外交部发出了这一电报。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九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1月)第8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