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派代表参加华沙条约[1]
缔约国政治协商会议例会
给赫鲁晓夫[2]的复信

(一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



                 一

  照发。[3]

                    毛 泽 东
                    一月卅一日
                   根据手稿刊印。

                 二

亲爱的尼·谢·赫鲁晓夫同志:

  您一月二十三日的来信收到了。感谢您把召开华沙条约缔约国政治协商
委员会例会[4]的决定通知我们。我们决定派康生同志(中共中央政治局候
补委员)、刘晓同志(中共中央委员、中国驻苏联大使)和伍修权同志(中
共中央委员)为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这次会议。我们相信,这次会议的
召开,对于促进国际紧张局势的和缓,揭露帝国主义好战集团的扩军备战阴
谋,以及鼓舞全世界人民争取和平的斗争意志等方面,必将作出新的贡献。
我们预祝会议成功。

     致以

  共产主义的敬礼

                    毛 泽 东
                  一九六○年二月一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原件刊印。

 注 释

  〔1〕 指苏联、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德意志民主共和
国、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八国于一九五五年五月十四日在华沙签订
的条约,有效期二十年。条约规定设立武装部队联合司令部和政治协商委员
会等组织。同年六月四日条约生效时,华沙条约组织正式成立,总部设在莫
斯科。

  〔2〕 赫鲁晓夫,当时任苏共中央第一书记、苏联部长会议主席。

  〔3〕 这个批语写在周恩来一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送审的复信稿上。
送审稿所署的日期为“一九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毛泽东审批后,发出时
周恩来将日期改为“一九六○年二月一日”。

  〔4〕 这次会议后来于一九六○年二月四日在莫斯科召开。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九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1月)第21-22页

回页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