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周小舟[1]关于处理少数
违法乱纪干部的意见的批语

毛泽东
(一九五九年四月十七日)



尚昆[2]:

  此件[3]请转各地方同志。

                    毛 泽 东
                    四月十七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周小舟,当时任中共湖南省委第一书记。

  〔2〕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中央办公
厅主任。

  〔3〕 指周小舟一九五九年四月十四日请中共湖北省委第一书记王任
重、浙江省委第一书记江华转毛泽东的报告。报告说,我们日内即将召开地
委书记会议,讨论执行上海会议关于人民公社的十三条指示。会后即可分批
召开县的六级干部会议。对于少数违法乱纪的干部,完全应该依法严肃惩处,
现已处理了少数分子。但是我们认为不必集中在一次会议上处理,而以实事
求是精神调查清楚后随即处理比较适当。至于某些不称职的干部,在公社代
表大会上应该尽量改选掉。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八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月)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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