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浙江省委关于整顿
人民公社的十项规定的批语

毛泽东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一

  此件[1]简单明了,发各省、市、区党委和地、县委参考。

                    毛 泽 东
                  1959年3月24日
                   根据手稿刊印。

                 二

  请尚昆[2]用电话发各省、市、区党委,另印发到会[3]各同志。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指中共浙江省委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发的关于整顿人民
公社的十项规定(草案)。主要内容是:(一)定基本核算单位。原则上应
当以原高级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原来的生产队应当作相应的调整。(二)定
领导人员。各级领导人都必须经过群众同意,经过群众选举,方能正式担任
领导职务。(三)定任务。公社对国家规定的生产计划和收购任务,必须保
证完成,同时制订自己的生产计划,和国家收购任务一同下达到各基本核算
单位。(四)定分配计划。人民公社应将国家税收、公社积累分配到基本核
算单位,基本核算单位据此制订全年的分配计划,使干部和社员都心中有数,
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五)定集体福利。(六)定劳动计酬方法。人民公社
应按照“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社会主义原则来计算劳动报酬。(七)定
劳动力。目前农村中用于农业的劳动力应占到总劳力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尽
量减少非生产人员。(八)定生产小队的部分所有制。在安排生产、使用劳
力、管理财务和收益分配等方面,应给生产队以必要的权力。(九)定工业
管理体制。公社现有工业,应根据规模大小、技术水平、服务范围等条件,
分别确定由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管理。(十)关于帐目结算、土地、耕
牛、农具、资金、种子、口粮、肥料等其他问题,也都作了政策性的规定。
毛泽东在批转这一规定草案时,拟题为《浙江的十项规定》。

  〔2〕 尚昆,即杨尚昆,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中央办公
厅主任。

  〔3〕 指即将在上海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八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月)第155-1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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