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福建的经验》的批语[1]

毛泽东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福建的经验发各省、市、区党委参考。其中第二、第三两段所说问题
[2],应当引起充分注意。

                    毛 泽 东
                 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有手稿)

 注 释

  〔1〕 指中共福建省委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日晚九时关于公社所有制
和分配问题的意见给毛泽东并中央的电报。毛泽东在批转这个报告时,将题
目改为《福建的经验》。

  〔2〕 中共福建省委报告中第二、三段所说的问题,即关于生产队的
部分所有制问题和人民公社总收入的分配比例问题。报告指出,解决生产大
队和生产队(原高级社下属的生产队)的关系,即解决生产队的部分所有制
问题,是广泛地调动广大干部和社员的积极性的一个重大问题。但这种生产
队又不能成为三级所有制的基本核算和分配单位,因为它规模太小、力量薄
弱,在许多方面不便于生产的发展,而群众也习惯于原高级社作为统一的分
配和核算单位。因此生产队的部分所有制既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关于人
民公社总收入的分配问题,福建省委同意中央指示的比例。公共积累部分,
一九五九年拟提高为百分之十五左右(公社百分之十,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百
分之五,生产小队由小型副业收入中另外积累百分之几)。社员的消费部分,
坚持按劳分配,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给合,供给部分今年不可过多,工资部分
应当高于供给部分。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八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月)第153-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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