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湖北省委关于人民公社
问题的决议草案等材料的批语

毛泽东
(一九五九年三月十五日)



小平[1]同志:

  湖北省委《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和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决议(草案)》
[2],及王任重同志的报告[3],今天上午已送100份去北京,请你即看一
下,看是否可以转发各地作参考。主要是《决议》,主张以原高级社为基本
核算单位,与河南的办法[4]有所不同。如你认为可发各地,请于今晚或明
(十六)日办一下,或用电话,或用电报,或用飞机送去。

                    毛 泽 东
                1959年3月15日下午六时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

  〔2〕 中共湖北省委一九五九年三月八日的这一决议草案的主要内容
是:第一,坚决地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队或管理区为
基本核算单位。这是因为人民公社是在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
建立和发展而来的,这样做有利于解决大集体和小集体的矛盾,发挥广大农
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团结、生产和人民公社的巩固、建设。第一,原来
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建立人民公社后已分为若干生产队的,应合为一
个基本核算单位。第三,少数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过小,已经合
为一个生产队的,只要这些社的干部和社员愿意,可以继续合为一个基本核
算单位。第四,公社要对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或管理区)加强领导,
配备领导骨干。第五,公社对于公社化以后的各项帐目,应建立专门班子加
以清理。

  〔3〕 指中共湖北省委第一书记王任重一九五九年三月十一日在全省
六级干部会议上所作的报告。

  〔4〕 《中共河南省委关于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和若干政策的规定》
(草稿)指出,根据我省目前情况,应当在公社统一领导下,实行权力下放,
以大队为基础,三级核算,各计盈亏的分级管理制度。参见本册第97页注
〔2〕。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八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1月)第118-1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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