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李富春[1]的信

毛泽东
(一九五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富春同志:

  1959年指标[2],请于每一个指标数字下面,注明1958年的预
计完成的数字,例如:钢的第一个方案是2,200万吨,在其下注明19
58年的预计完成数为1,100万吨。其他各项,照此注明,以便阅者比
较。第二方案栏内,可以不注,以免重复。注好,请再抄一份给我,同时印
发各同志。

                    毛 泽 东
                  十一月廿二日上午六时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李富春,当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国家计
划委员会主任。

  〔2〕 指准备提交中共八届六中全会讨论的关于一九五九年国民经济
计划的决议草案中列举的一九五九年各项主要产品产量的指标。一九五八年
十二月十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一九五九年国民经济计划的决
议》。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七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8月)第5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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