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谈谈削除资产阶级法权》
一文的批注[1]

毛泽东
(一九五八年十月)



                 一

  不对,又自己矛盾。[2]

                 二

  形式的而已。[3]

                 三

  这是等价交换吗?剩余价值跑到哪里去了?在这里,只是一个欺骗工人
的等价形式。

  这是对的。[4]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这是毛泽东对一九五八年十月十八日《人民日报》发表的郑季
翘《谈谈削除资产阶级法权》一文的批注。

  〔2〕 郑季翘的文章说:资产阶级宣扬的“自由、平等,一开始就具
有资产阶级的自私自利的性质。恩格斯举出事例证明这种性质,即:最先承
认人权的美国宪法,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黑人奴隶制,阶级的特权受到
了指斥,而人种的特权却为法律所神圣化。待到后来,在资本主义发展到帝
国主义的时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世界上出现了许多社会主义
国家和各国革命形势的高涨,资产阶级国家便竭力消灭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
即他们所说的自由、平等的人权。这就完全揭穿了资产阶级所说的自由、平
等的虚伪性”。毛泽东在其中“阶级的特权受到了指斥,而人种的特权却为
法律所神圣化”、“由于世界上出现了许多社会主义国家和各国革命形势的
高涨,资产阶级国家便竭力消灭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即他们所说的自由、
平等的人权”等句下面划了横线,有的地方还加了着重号,并写了这个批注。

  〔3〕 郑季翘的文章说:“资产阶级时代的特点,就在于它把阶级矛
盾简单化了,社会愈益分成为两大敌对的营垒、两大彼此对立的阶级  资
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当然,在资本主义社会,由于人们经济状况的不同,在
生活上以至在社会地位上会形成不同的等级;但作为资本主义法权来说,则
不能说其核心是等级制度。相反,在资产阶级的宪法上写着的,是人们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毛泽东在这句话中的“在资产阶级的宪法上写着的,是
人们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处划了横线,并写了这个批注。

  〔4〕 郑季翘的文章说:“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法权,本来是资产
阶级‘自由贸易’和‘等价交换’要求的反映。所以,这种法权,也特别强
化了自由贸易和等价交换的合法性。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既然成为商
品,所以劳动力也是‘等价交换’的,因而,‘做多少事,给多少钱’,就
成为这个社会特别显著的特征。”毛泽东的前一句批注是针对这段话写的。
紧接着,郑季翘的文章说:“这种状况,蒙蔽了资产阶级对广大劳动者的剥
削性质。资产阶级遂据以大事宣传其社会的自由和平等,并说这种社会是‘
永恒的真理’的化身。”毛泽东的后一句批注,是针对这一段话写的。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七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8月)第483-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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