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
问题的决议稿上加写的话[1]

毛泽东
(一九五八年八月)



  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
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在改变所有制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
烦。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
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
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
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
过渡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国营工业那样,它的性质还是社会主义的,各尽所
能,按劳取酬。然后再经过多少年,社会产品极大地丰富了,全体人民的共
产主义的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都极大地提高了,全民教育普及并且提高了,
社会主义时期还不得不保存的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
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都逐步地消失了,反映这些差别的不平等的资产阶
级法权的残余,也逐步地消失了,国家职能只是为了对付外部敌人的侵略,
对内已经不起作用了,在这种时候,我国社会就将进入各尽所能,各取所需
的共产主义时代。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铅印件刊印。

 注 释

  〔1〕 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于一九五八年
八月二十九日在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通过。一九六○年十一月
二十八日,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转发甘肃省委关于贯彻中央紧急指示
信的报告的批语中曾提到这段话。批语说:毛泽东“自己说,他是同一切愿
意改正错误的同志同命运、共呼吸的。他说,他自己也曾犯了错误,一定改
正。例如,错误之一,在北戴河决议中写上了公社所有制转变过程的时间设
想得过快了。在那个文件中有一段是他写的,那一段在原则上是正确的,规
定由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原则和条件,是马列主义的。但是在那一段
的开头几句规定过程的时间是太快了。”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七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8月)第360-3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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