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刘少奇关于改进劳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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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少奇同志处理。 此件[1]已看过,同意你的意见。 根据毛泽东手稿刊印。 注 释 〔1〕 指刘少奇一九五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给毛泽东、政治局常委的报 告。报告说,关于改进我国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制度问题,中央已决定在县 以下的工业企业中下再实行老办法,由各省和自治区另拟新办法。至于县以 上的工业企业,我认为应在现有的企业和现有的工人中暂时实行原来的办法, 基本上不加变动;但在新建的企业和新招收的工人中可另拟新办法实行。此 外,我曾同恩来、定一及个别省市委的同志谈过关于教育、劳动的两个问题: 一个是在实行现在的学校教育制度和工矿、机关的劳动制度之外,是否可以 同时实行一种半工半读的学校教育和半工半读的工矿、机关劳动制度。另一 个是除注意组织城市职工和农业合作社的生产运动外,把职工家属和农村中 的妇女及其他半劳力也组织起来。这两个问题,已在个别单位进行试验。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七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8月)第25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