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成都会议关于三峡水利枢纽和
长江流域规划意见稿的修改[1]

毛泽东
(一九五八年三月)



  从国家长远的经济发展和技术条件两个方面考虑,三峡水利枢纽是需要
修建而且可能修建的;但是最后下决心确定修建及何对开始修建,要待各个
重要方面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之后,才能作出决定。[2]

                 根据毛泽东修改件刊印。

 注 释

  〔1〕 本篇中用宋体字排印的,是毛泽东在成都会议关于三峡水利枢
纽和长江流域规划的意见稿第一项中加写的一句话。意见稿在第五项中还谈
到要正确地解决长江流域规划工作中的六种关系,即:“远景与近景,干流
与支流,上中下游,大中小型,防洪、发电、灌溉与航运,水电与火电。”
毛泽东审阅时又增加了“发电与用电(即有销路)”一种关系。

  〔2〕 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决议:“决定批准兴建长江三峡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
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物力的可能,选择适当
时机组织实施。”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七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8月)第1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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