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央关于适当扩大某些专署权限问题的意见》的批语[1]

毛泽东
(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退乔木[2]办。在第二件上,增加了县的一条,请与少奇、小平[3]商量
酌定。

                    毛 泽 东
                    三月廿二日
                   根据手稿刊印。

 注 释

  〔1〕 《中央关于适当扩大某些专署权限问题的意见》是在一九五八
年二月二十一日成都会议上通过的,主要内容是:一、为了适应农业、地方
工业和文化教育事业的大跃进,根据中央改进行政管理体制的精神,在某些
省、自治区可以适当地扩大专署的权限。1.建立专区的财政。2.专署对
所辖县、市的财政预算执行,可以作必要的调剂。3.原由省委托专署管理
的企业、事业和中等学校,划归专署直接管理。4.根据地方工业和科学文
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兴办适合于专区管理的企业,建立中等技术学校和工业、
农业的科学研究机构。5.专区范围内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物资分配计划,由
专署编制汇总。6.专区范围内的人员编制,在省控制的总指标内,专署可
以在地区间和部门间作必要的调剂。二、为了使工农业便于相互支持,共同
发展,每个专区应有一个工业城市作为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中心。三、专署
无论是否扩大权限,仍然是省人民委员会的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四、
专区的建立或撤销,专署行政区划的改变,都由省委、自治区党委根据本地
区的情况自行决定,然后由省人民委员会报国务院备案。五、专署权限是否
扩大和如何扩大,专署编制是否相应地扩大和如何扩大,以及专署的组织形
式,完全由省委、自治区党委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自行决定。这个意见中共中
央政治局一九五八年四月二日会议同意下发。

  〔2〕 乔木,即胡乔木,当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毛泽东的
秘书。

  〔3〕 小平,即邓小平,当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务院副总理。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七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8月)第p=152-1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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