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韶山公社解决食堂问题的报告[1]

胡乔木
(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四日)


[新观察]·文库版·大饥荒档案 www.chinafamine.net 转载时请注明作(译)者及出处


  在韶山公社干部和社员讨论六十条的时候,我们遇到的最突出的问题,
就是公共食堂问题。从群众反映看来,大多数食堂目前实际上已经成了发展
生产的障碍,成了党群关系中的一个疙瘩。因此,我们认为,这个问题愈早
解决愈好。

  食堂问题之所以成为最突出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它同工分值降低、社员
收入减少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直接联系在一起,又在群众的每天生活中引起
许多不便。分别说来:(一)办了公共食堂以后,砍柴、种菜、煮饭都占用
劳动力,生活用工往往占生产队全部用工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因而大大
降低了农业劳动的工分值,直接影响了劳动积极性。(二)食堂不利于发展
养猪等家庭副业,粪肥减少了,生产队的农业收入和家庭副业收入都减少了。
(三) 食堂烧大柴, 破坏了山林, 同时又减少了灰肥(因为大柴灰少)。
(四)由于食堂实行供给制,许多辅助劳动力本来可以劳动的,也不劳动了。
(五)很多社员感到吃饭“不自由”,粮菜难于调剂机动,而社员和食堂工
作人员之间以及社员相互间的纠纷增多了。(六)基层干部在领导食堂方面,
往往要比领导生产花费更多的精力。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食堂势在必散,
而且散了并不是什么损失,反而对整个工作有利。

  但是食堂已经有了两年多历史,散起来当然要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
应该如何解决?是否难于迅速解决?这是目前必须答复的问题。在有张平化
同志参加的韶山公社六个大队的汇报会上决定,每个大队除了研究一个可以
办好的食堂之外,研究一个食堂的有领导的分散,以便取得这一方面的经验。
根据这个决定,我们和公社党委书记毛继生同志一起,研究了一个坚决要散
的食堂。经过五个晚上的讨论,这个食堂在分散时遇到的种种问题,都一一
得到了圆满的解决。这个经验证明,群众要求散的食堂不但应该散,而且可
以散得很快很好。

  这个食堂属于韶山大队旺冲生产队。旺冲生产队,有十四户,五十四人,
除一户中农外,其余都是贫农,分居在旺冲和缺塘冲两个屋场。耕种水田五
十亩,早上五亩。这个食堂,是韶山大队的一类食堂。柴菜充足,并有少量
出卖。养猪四头。积蓄一百多元。

  这个生产队的社员在讨论六十条时,注意力首先集中在公共食堂的问题
上。除了一户困难户和一户干部家属,其他人都主张分散食堂。他们算出了
成立食堂前后比较的几笔帐:

  第一,工分值降低了。在一九五七年,每个劳动日的工值是九角四分。
今年该队包产每亩五台三十斤,包农业用工一千四百六十六个,每个劳动日
的工值应合六角九分(摊上大队供给部分为九角六分),但是由于加上食堂
用工一千八百一十二个,工值就降低到三角二分(摊上大队供给部分为五角
九分)。

  第二、一九五七年家家养猪喂鸡,全队共有五十四头猪,一百多只鸡。
现在全队只有四头猪,十一只鸡。

  第三、一九五七年.每家全年可积地灰(即柴灰)十八担,多的有十四五
担。现在食堂烧的整庄柴,不出灰,只抵上过去一两户积的地灰。

  第四,食堂烧柴浪费大,每人每天平均二十斤,家里还要烧一道。过去
自己煮饭,每人每片平均斤八斤,多数是烧柴屑干。

  根据群众的要求,公社党委书记毛继生同志宣布同意旺冲生产队不办食
堂,并提出厂在分散时要注意:一、不影响当前生产;二、不影响生产队的
集体经济;三、对困难户的生活,要妥善安排。生产队的干部和群众都兴高
采烈,一连几晚自动开会,讨论散食堂以后的一系列具体问题。据群众说,
热烈的程度,相当于土地改革和合作比高潮。他们说:“这样的会,就开通
晚,也不会打瞌睡。”

  经过反复的讨论,许多复杂的问题,都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第一,房屋问题。一部分社员提出,在散食堂之前,应该首先解决房屋
问题,否则在自己家里不便作饭,不便养猪,更不便在屋前屋后种植树木。
过去由于办食堂,集中住,房屋住乱了,变动面占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原主
不能回原屋,就是住在原屋的人,也不能保障自己的所有权。家家户户都不
定心,所谓“鸡不在自家窝里不生蛋”,不仅房屋无人修理,屋前屋后的作
物也受到了破坏。

  这个看来很复杂的问题,经过群众讨论了一晚就解决了,全部房屋的所
有权都固定下来了。 解决的办法是: 大队退还房屋七间,四户原主回原屋
(搬到外队的两户),一户用退赔款一百零五元买一间屋,一户暂时租用别
人的屋,由大队出材料和生产队帮助在最近盖屋。

  看来,过去拆屋的退赔款,应该尽速退还给群众,以前规定把这笔款项
集中在大队手里,并没有好处。据毛继生同志说,有的大队已经把这笔钱挪
作他用了,这个大队虽没有花掉,但也没有积极帮助群众解决房屋问题。群
众在这个问题上,认为政府说话不算数。

  在逐户妥善安排以后,群众提出了“屋必有主,主必有权”,并且要求
颁发房屋证。当场就有几户社员请求大队批准砍伐木料,搭盖和修整房屋。

  第二,食堂的莱土问题。现在参加食堂的,每人可以有一分菜上,不参
加食堂的,每人就只有五厘自留土,而且食堂占的,又尽是屋前屋后的好土。
群众对这一点很有意见,说:“手掌是肉,手背也是肉”,“都是一个姐生
的,为什么两样待遇?”

  这个食堂的菜上,有二亩五分。经过社员讨论和领导批准,决定将这些
菜土和社员远距离的自留土进行了等量交换,并且包给社员经营,大家才勉
强同意。我们想,不办食堂而又不经营商品菜生产的地方,可以考虑把百分
之七的自留土,全部分配给社员。因为现在食堂占有的菜地,都是高级社时
代社员的自留土。在有条件集体养猪的生产队,可以保留一部分饲料地。

  第三,柴山问题。过去破坏山林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划定社员的
自留山。这个问题,经过群众讨论之后,决定作如下解决:一般以高级社的
自留山为基础划分自留山,对搬出搬进的户,作个别调整。自留山每人平均
一亩左右。当天,社员就去看山立界,并且公议,从即日起,任何人不准乱
砍树木,违者处罚金五元至十元,谁检举,就奖给谁。这几天来,果真停止
了乱砍树木的现象。

  第四,养猪。食堂的四头猪,其中两头架子猪,转为生产队所有,交社
员喂养,年底出栏,除了归还现在的重量之外,长秤部分每头猪定额交给生
产队净肉十三斤。两头小猪,公议价格,卖给社员喂养,价款转归生产队所
有,作为生产资金。

  第五,鱼塘。食堂原有鱼塘三口,这几年没有放鱼。这次决定,鱼塘转
归生产队所有,当晚公议,今春放鱼二平尾。第二天就去买鱼苗。

  第六,茶南果木,数量不多。公议随自留土,即土地为谁所有,茶碗和
零星果木亦归谁所有。

  第七,炊具什物。大型的如米桶谷柜大坛等,原系生产从所有,仍存生
产队使用,小型的如锅子瓮坛蒸钵等,事先公议价格,优先卖给缺少什物的
社员。这些什物原来是社员凑钱购置的,所以卖后所得价款,仍按食堂人数
摊发。

  第八,现金实物,盘存结算。库存现金一百多元.系出卖蔬菜所得,按
劳动日进行分配,对搬离本队的社员,先发给其应分得部分。

  第九,春收作物,仍以原食堂为单位进行分配。

  第十、一户困难户,大队决定秋后照顾五十元购买口粮,生产队在排工
上,也给以适当照顾。

  根据群众意见,食堂分散之后,在秋收以前,粮食仍由生产队集中保管,
半月一发。秋收后,粮食如何分发到户,尚未议定。

  关于分配问题,绝大多数人主张,不办食堂之后,生产队的收入,全部
按劳分配,大队分配给社员部分,仍实行三七开。这样,实际上相当于粮食
半供给制,两级分配的总额,变成了二八开,即供给占二成,工资占八成,
将来生产队收入增加了,还会变为一九开。

  由于散了食堂,没有生活福利用工,而且生产队增加了副业收入,预计
每个劳动日的工值将不是几角六分,而是一元六角六分,比高级社时代的工
值还大大超过了。

  这个食堂的分散,做得很有秩序。他们第一步,分定菜土,以便下种;
第二步,解决房屋问题;第三步,划定柴山;第四步,结清帐目;最后,再
分炊具,分户做饭。由于各项准备工作都作好了,今天(四月十二日)已实
行分户做饭。

  我们看到,旺冲生产队的干部和群众,当决定分散食堂之后,都心情舒
畅。生产队队长毛谷生(预备党员)认为,以后可以集中精力领导生产了。
这个生产队已实行了定额管理,分段包工在散了食堂以后,出工是否会不整
齐呢?社员认为.现在的工分比高级社时还值钱,抢工分有意思,因此,已
经不存在出工不整齐的问题了。在讨论发展生产队集体经济的时候,大家都
踊跃发言,想出了八九条门路。我们问,为什么发展食堂经济没有发展生产
队经济积极呢?他们说,生产队经济发展了,可以多分实物和现金,多劳可
以多得,而发展食堂经济,结果只是大家吃掉,所以两者完全不同。预计生
产队这一级,全年可以增加可分配的收入一千多元,地灰将增加七十多担,
烧柴将节省五万斤,生猪只要有猪源,每户至少可养一头,鸡鸭将比去年增
加四五倍,农林牧副渔,都将有所发展。

  从以上事实看来,这个生产队解决食堂问题的经验是好的,是可以推广
的。事实上,韶山公社各大队的食堂,在讨论六十条以前即有一半处于停顿
状态,在讨论六十条以后,散的已经是绝大多数,而且散了以后,对生产只
有好处。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毫不犹豫,当机立断。如果群
众确实要办的,也应该独立核算,同生产队的包工和分配分开,以便提高劳
动日的工值和克服社员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现象。

                      一九六一年四月十日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注释

  [1] 这是胡乔木一九六一年四月十四日报送毛泽东的调查材料,中共中
央文件一九六一年四月二十六日转发。
                                                                            
录自《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四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
文献出版社,1997年1月,北京第一版)第303-3O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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