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讨论和试行
《农村 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的指示

(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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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三月二十二日提出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在全国
广大农村中讨论和在部分地区试行以后,得到了很好的反应,证明这个条例
的基本内容是正确的,这个文件是农民群众迫切需要的。中央在五月下旬到
六月上旬召集了工作会议,根据中央和各中央局、省、市、自治区党委在农
村进行调查、征求意见和试行的结果,对条例草案作了修改,其中包括一些
重大的修改。现在把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修正草案,发给全国农村支部
和农村人民公社讨论和试行。

  中央要求,各级党组织都要详细研究这个修正草案,抓紧农闲间隙,把
这个修正草案读绘和讲给人民公社全体党员和社员听,深入地展开讨论,并
且在群众同意的基础上,领导群众逐步实行。

  各级党组织必须保证把这个工作条例的每条、每款,一字不漏地、原原
本本地告诉群众。要防止一部分干部把那些不合乎自己口味的规定不告诉群
众,或者任意加以篡改。

  在党内和党外的讨论中间,如果对于这个修正草案还有修改意见,各中
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应该及时地收集起来,报告中央。

  中央一九六O年十一月三日发出的紧急指示信,其中有的问题,例如供
给制问题和食堂问题等,同这个修正草案,规定得不一致的地方,应该以修
正草案的规定为准。

  关于在各地全面实施这个条例的步骤和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规定,报请中央局批准。

  为了使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得到正确地贯彻执行,使农村
人民公社制度进一步巩固,使农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中央认
为,各级党组织,必须吸取近几年来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继续改进领导作风,
认真加强调查研究,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坚决改正平调错误,充分发
扬党内党外的民主。

  中央重申毛泽东同志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中的规定,中央、
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两级党委的委员,除了生病的和年老的以外,每年
一定要有四个月的时间轮流离开办公室,到下面去作调查研究。地、县两级
党委的领导人员,也应该这样办。从今年三月中央广州会议以来,各级党组
织,一般地已经开始注重调查研究。这种风气,应该继续发扬。各级党委都
要把调查研究定为经常的工作制度。要真正认识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观点
到群众中去做深入的调查研究,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要把调查研究当做
一项科学的工作,应该以严肃的态度对待。调查研究要讲究实效,那种既不
提出问题、又不解决问题的调查.是没有用处的。不许滥派调查组。不要在
一个地方,集中许多做调查研究的人,以致调查成灾。每个调查组,都应该
有一定水平的负责干部率领。在派调查组下去之前,都应该先进行训练。毛
泽东同志历次关于调查研究工作的指示,应该成为一切干部进行调查研究工
作必须遵循的准则。下去做调查的同志,不许采取官僚主义的老爷式的态度,
不许采取主观主义的方法,在生活上不许特殊化,不许增加基层干部和群众
的负担。被调查的单位,应该对调查研究工作给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现
在,调查研究工作中已经出现的某些不好的现象,应该注意纠正。

  各级党组织,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群众路线的教育,使全党
同志,首先是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懂得,群众的解放,要依靠群众自己,不是
依靠任何人的恩赐;只有从群众中来的政策,才是正确的政策,也只有依靠
群众,才能正确地执行政策;只有密切联系群众,遇事同群众商量,才能把
革命事业做好。所有这些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问题,都要反复宣传,做到深
入人心。我们共产党人的每一条政策,每一个措施,都要符合群众的利益,
都要通过群众的自觉自愿,并且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去实现。
凡是不符合群众需要的事情,都是不会巩固的、不会持久的。凡是违反群众
利益的事情,绝不会受到群众的欢迎,也就绝不会是符合群众路线的。近几
年来,在我们许多工作中出现过的那种表面上轰轰烈烈,实际上脱离群众和
违反群众利益的现象,应该尽力防止,不要再有发生。至于在许多基层组织
中出现过的那种打人、捆人、扣口粮和其他侵犯人权的行为,更是十分恶劣
的违法乱纪的行为,更应该严厉禁止。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中所规定的许
多制度,例如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的制度,监察委员会制度,在生产、
分配、财务等等方面的民主管理制度,都是实行群众路线的重要的保证。中
央提出的“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 也是促使干部实行群众路
线的。这些制度和纪律,一定都要认真实行。

  农村中的退赔工作还做得很不彻底,这仍然是我党和广大农民群众关系
上的一个重大问题。各级党组织,必须全部地彻底地进行退赔,并且要把退
赔工作同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密切地结合起来。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不
允许剥夺农民,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一个根本性的原则。刮“共产风”,
违背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侵犯人民公社的三级集体所有
制,侵犯社员个人所有制,就是犯了剥夺农民性质的错误。只有认真彻底退
赔,才能使干部受到教育,得到深刻的教训。才能使农民真正相信,属于公
社各级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属于社员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
有保障的;才能改变几年来农民在生活和生产上的不安定的状况。关于退赔
工作的各项具体问题,中央已经作出《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
规定》[2],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执行。

  发扬党内和党外的民主,是充分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发展我
国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有力保证。近几年来,在许多部门和许多地方,由于
缺少正常的民主生活,给工作造成了相当的损失。各级党组织,必须采取切
实有效的方法,发扬党内党外的民主,在各个方面,广泛地造成毛泽东同志
所说的那样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
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根据民主
集中制的原则,对于健全农村的民主生活,发扬党内、党外的政治、经济等
方面的民主,已经作了许多原则性的规定。对于这些规定,各级党委都要认
真地保证执行。为着发扬民主,有必要对于最近几年来,受过批判和处分的
干部和党员,实事求是地加以甄别。过去批判和处理得正确的,应该加以肯
定,不再改变。过去批判和处理完全错了的,要改正过来,恢复名誉,恢复
职务;部分问题批判和处理措了的,就改正这一部分问题的结论。对于生产
大队和生产队的干部的处分,应该交给群众审查。至于错误地对群众(包括
富裕中农在内)进行的批判,应该在适当场合向他们道歉;如果作了错误处
分的,还应该纠正。今后在不脱产干部和社员群众中间,不许再开展反对右
倾或者“左”倾的斗争,禁止给他们戴政治帽子。干部和党员中的极少数的
坏分子、蜕化变质分子、违法乱纪分子、贪污腐化分子,以及屡教不改、顽
固地抗拒党的政策的分子,应该给以必要的处分,以平民愤。在处理的时候,
要严格按照组织原则和组织手续办事。

  农村的整风整社工作必须进行到底,不能草率结束,所有的人民公社,
都要充分发动群众,认真进行一次整顿。这项工作现在就要抓紧,但是可以
分期分批进行,今年确实不能完成的,可以延至明年。对于参加整风整社工
作队的成员,应该严加选择,经过训练。今后在整风整社中,不要预先划分
社、队的类别,和干部的类别,也一般地不要在群众中重划阶级成分。各个
社、队和干部的问题,属于什么性质,应该经过整风整社工作以后,实事求
是地慎重地作出结论,不要拿“民主革命不彻底”的框子到处去套。

  半年多以来,全党同志在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进行了大量的工
作,现在,我们的农村人民公社的工作面貌,已经大大改变,或者说正在迅
速改变。中央相信,只要全党同志团结一致,密切联系群众,切切实实地、
兢兢业业地而又朝气勃勃地努力工作,把中央和毛泽东同志所规定的各项政
策坚决贯彻,经过两年三年的艰苦奋斗,我们面前存在的那些暂时的困难,
一定能够一个一个地克服,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仍然会是快的,
而不会是慢的。

                    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刊印

注释

  [1] 参见本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四十七条。
  [2] 《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规定》,见本册第
429页。

录自《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四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
文献出版社,1997年1月,北京第一版)第378-3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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