楂蚜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1]

((一九五八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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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人民公社是劳动人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愿联合
起来的社会基层组织,它的任务是管理本社范围内的一切工农业生产、交换、
文化教育和政治事务。

  第二某 人民公社的宗旨是巩固社会上又制度,并且积极地创造条件,
准备逐步过渡到#产主义制度。

  为此,必须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发展农业、工业生产和文
化教育事业,实现技术革命和文化革命,逐步缩小乡村和城市的差别、体力
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差别。

  在社会的产品很丰富和人民有高度觉悟的条件下,逐步从“各尽所能,
按劳取酬”过渡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

  第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都可以入社做正式社员。对于过去的地市、
富农、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允许他们入社做非正式
社员,依照法律取得政治权利的,可以做正式社员。

  社员都有遵守社章,执行社内的决议,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的
义务。正式社员除了有精神病的以外,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
督社务的权利。非正式社员在社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在经
济上可以和正式社员享受一样的待遇。

  第四条 各个农业合作社合并为公社,根据共产主义大协作的精神,应
该将一切公有财产交给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原来的债务,除了用于
当年度生产周转的应当各自清理外,其余都转归为公社负责偿还。各个农业
合作社社员所交纳的股份基金,仍分记在各人名下,不计利息。各个农业合
作社社员的投资,由公社负责偿还。

  因为迁入和长大到十六周岁而入社的社员不要补交股份基金;迁出和死
亡的,也不能抽走股份基金。

  第五条 在已经基本上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化的基础上,社员转入公社,
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并且将私有的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社
公有,但可以留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禽,仍归个人私有。社员私有的牲畜和林
木转为全社公有,应该折价作为本人的投资。

  单干户加入公社,除了留下小量的家畜和家禽以外,应该将全部土地、
牲畜、林木、大农具等生产资料转归公社所有,这些生产资料,要按照原农
业合作社的规定,折价抵交股份基金,多余部分作为本人的投资。

  第六条 公社必须继续兴修水利、增加肥料、改良土壤、普及良种、繁
殖耕畜、防治病虫害、合理地密植、深耕细作,保证农业生产的继续高涨,
公社必须积极地改良农具,尽快地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电力化。

  公社必须尽快地发展工业,首先是建立开采矿产、冶炼钢铁、制造滚珠
轴承、加工农产品、制造农具、制造肥料、制造建筑材料、修理机器、水力
发电、利用沼气以及其他的工厂和矿场。

  公社必须有计划地兴修道路,疏浚河道,改善交通工具,安装电话,逐
步建立现代化的交通网。每个大队要设一个至两个邮递员,工资供给由公社
负责,为社员服务不另费用。

  第七条[2] 公社要建立供销部,它是国营商业的基层机构。供销部的资
金由上级国等商业机关拨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供给由公社负责。供销部的盈
余应当上缴给国营商业机关,但公社可以提取一定的比例。公社必须保证供
销部完成国家的统购、统一收购任务,执行上级国营商业机关的计划和制度,
同时有权对供销部进行具体的业务领导。

  供销部要在各大队建立分部,并且在各生产队的公共食堂建立门市部,
在开饭的时间营业,做到普遍地便利群众。供销分部单独核算,盈亏由供销
部统一负责。供销分部的资金,先由社员过去所交纳的供销社股金抵充,如
果不够,再由供销部设法补足,这些股金不再分红。

    供销部参加县供销合作社为社员。

  第八条[3] 公社要建立信用部,信用部是人民银行的营业所。信用部的
资金,由上级人民银行拨给,工作人员的工资供给,由公社贝责。信用部的
盈余应该上缴给上级人民银行,但公社可以提取一定的比例。公社必须保证
信用部执行上级人民银行的计划和制度,同时有权对信用部进行具体的业务
领导。

  信用部应当在各大队建立分部,并且在各生产队设立服务站。做到普遍
地便利群众。信用分部单独核算,盈亏由信用部统一负责。信用分部的资金、
先由社员过去所交纳的信用社股金抵充,如果不够,再由信用部设法补足。

  信阳部和各个分部是公社和各个大队的金库,成宗的现金出纳,都应当
经过信用部和各个分部办理。信用部办理公社与其他经济单位之间,以及公
社内部各核算单位之间的非现金结算,对社员不实行非现金结算。

    第九条 公社要逐步把社员培养成为有文化、有技术、有全面才能的劳
动者。

  公社实行与劳动密切结合的普遍义务教育。要普遍地设立小学和业余的
补习学校,逐步做到所有的学龄儿童都能够入学,所有的青壮年都能够补习
到高小程度。要逐步做到每一个大队建立一个业余农业中学,使所有的青壮
年都能够补习到高中程度。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建立适合公社需要的专科学
校或者大学。在将来生产高度发展的时候,可以适当地减少社员劳动的时间,
增加他们学习的时间。

  公社鼓励和帮助社员进行广泛的科学研究。首先是进行培养良种、改良
土壤、栽培林木、繁殖牲畜、消灭病虫害、改进耕作技术和改良工具的研究
和试验。

  第十条 公社实行全民武装。适龄的男性青壮年和复员退伍军人应该编
成民兵,经常进行军事训练,#且担负国家所分配的任务,民兵在受训和执
行任务期间,工资照发。

  公社要负责动员兵员和安置复员军人的工作。烈士家属、残废军人和在
役军人,他们的家庭缺乏劳力的,由公社给予适当的优待。

  第十一条 公社按照乡的范围建立,一乡一社。为了便利工作,实行乡
社结合,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兼任公社社员代表大会代表,乡人民委员会委
员兼任公社管理委员会委员,乡长兼任社长,副乡长兼任副社长,公社管理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兼任乡人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公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公社的重大事务,由
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应当包括各个生产队和各个方面(例
如妇女、青年、老年、文化教育人员、医务人员、科学技术人员、工业人员、
商业人员、少数民族等)的代表人物。

  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管理委员会由社长一人、副社
长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下设若干部或者委员会(例如农业、水利、林
业、畜牧、工业交通、财政粮食、商业、文化教育、内务劳动、武装保卫、
计划、科学研究等),分别掌握有关的工作,各部和委员会的人选,由管理
委员会提名,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管理委员会可以推选出常务委员,处理日
常工作。

  社员代表大会选学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监察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
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在工作上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领导。

  社员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任期均为两年,对于极不称
职的个别人员,在任期未满以前,原选举单位可以撤销他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公社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以便实现生产当中的责任制。
根据有利生产和便于领导的原则,将全社划分为若干生产大队,每~大队又
划分为若干生产队,生产大队是管理生产、进行经济核算的单位,盈亏由社
统一负责。生产队是组织劳动的基本单位。在保证完成全社总计划的条件下,
生产大队有具体组织生产和基本建设、具体支配生产开支和奖励工资的一定
限度的机动权。大队和生产队超额完成了产量计划或者节约了生产开支,公
社和大队应当适当地拨给奖励工资。在实现农业机械化的时候,以大队为单
位建立拖拉机工作队。工厂、矿场、林场、牧场等,规模较大的由公社直接
管现,规模较小的可以交给大队管理。小型的机器和设备(例如缝纫机、沼
气池、制造颗粒肥料的设备等)可以交生产队管理。

  大队设立社员代表会议,由本大队的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大队社员
代表会议选举大队长一人、副大队长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大队管理委员
会,选举监察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监察委员会,任期
均为一年。

  生产队由队社员大会选举队长一人、副队长若干人组成队务委员会领导
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社在收入稳定、资金充足、社员能够自觉地巩固劳动纪律
的情况下,实行工资制。按照每个劳动力所参加工作的繁重和复杂程度,以
及本人的体力强弱、技术高低和劳动态度好坏,由群众评定他们的工资等级,
按月发给不同的一定的工资,有特殊技术的,可以另加技术津贴。逐月所发
的工资可以有多有少。在公社收入较多和社员需要较大的月份,工资可以多
发,其余的月份可以少发。遇到特大的灾害,可以酌情少发工资。

  在实行工资制以后,应当定期评比各个单位和各个人的劳动情况,对于
工作积极、完成任务很好的,应核发给奖励工资;对于工作消极、没有完成
任务的,可以扣发工资,作为处罚。全社全年的奖励工资,最多可以占到基
本工资总额的四分之一。奖励工资分为三部分,分别由公社、大队和生产队
掌握。分配工作任务和评比劳动情况,要以平均先进定额为依拥。

  实行工资制以后,旷工照扣工资,但每人每月可以请假两天,妇女可以
请假三天,工资照发,妇女生孩子可以休假一个月,工资按半数发给。因公
负伤的,在休养期间,工资照发。因为久病旷工影响生活的,用公益金给予
补助。

  在条件还不完全成熟的时候,可以先实行计件工资制,规定每个劳动日
的价值,每月按照社员实做劳动日多少发给一部分或全部劳动报酬。

  公社的管理机构要厉行精简,全部管理人员的工资不得超过全社工资总
数的百分之一,各种会议也应当加以精简,尽员使它不侵占生产劳动的时间。

  第十五条 在粮食生产高度发展、全体社员一致同意的条件卜,实行粮
食供给制。全体社员,不论家中劳动力多少,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粮食供
应标准,按家庭人口得到免费的粮食供应。实行粮食供给制,必须使家中劳
动力较多的社员,仍然比过去增加收入。

  对于个别不好好劳动并且屡劝不改的懒汉,经过社员公议,可以监督他
们从事劳动,加以改造。

  第十六条 实行工资制和粮食供给制的基础是全体社员“各尽所能”。
每个社员都应该自觉地遵守以下的劳动纪律:(一)积极参加劳动;(二)
爱护公共财产;(三)暴政工作质量;(四)服从指挥调动;(五)自动进
行协作。

  公社要加强政治工作,加强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依靠贫农、下中农的
积极分于开展共产主义的劳动竞赛和劳动评比,逐步使“各尽所能”成为每
个社员的自觉行动。

  第十七条 公社要组织公共食堂、托儿所和缝纫小组,使妇女从家务劳
动中解放出来。为了便于管理,公共食倍和托儿所一般地以生产队为单位建
立。不愿意参加食堂和托儿所的,听其自便。参加食堂的,也可以自己另备
小菜。公共食堂、托儿所和缝纫小组工作人员的工资供给,由公社负责;他
们为社员服务所收的费用,按照不赔不赚的原则规定。公共食堂要经营菜地,
喂猪喂鸡,不断地改善伙食。

  第十八条 公社要逐步建立和健全医疗机构,逐步做到;社有中心医院,
能够收容一般重病号;大队有门诊所,能够诊治轻病号;生产队有保健员和
接生员,能够进行预防疾病、看护病人和为产妇接生的工作;在有条件的时
候,公社要建立疗养院。

  公社实行合作医疗,社员按照家庭人口多少,每年交纳一定数量的合作
医疗费,就诊不另交费。中心医院对无法治疗的特殊重病号,应该介绍到适
当的医院治疗,并负责开支旅费和医药费,但对衰老病和慢性病的人,暂时
不作介绍。在经济充足的时候,公社实行公费医疗。

  第十九条 公社对于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
寡、残废的社员,要在生产上和生活上负责加以安排和照顾,使他们的生活
得到必要的保证。公社要组织幸福园收容没有儿女的老年人,组织他们参加
轻微的劳动,给予必要的供给,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

  公社要建立公墓。在生产和建设需要的时候,经过坟主同意,可以迁移
现有的坟墓。

  第二十条 公社要逐步改善社员的居住条件,对全社居民点的安排和住
宅的建设,做出通盘的、长远的规划,并区逐步付诸实施。根据有利生产和
便于领导的原则,小的居民点可以适当地、逐步地合并。

  按照规划新建住宅,由公社统一备料派工。社员原有住宅的砖瓦木料,
由公社根据需要逐步拆用。新建的住宅归公社所有,社员居住要出租金,租
金要相当于维持修理所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社要开展群众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通过这些活
动培养身心健全的共产主义公民。要逐步做到社有图书馆、剧场和电影放映
队,大队有俱乐部、业余剧团、歌咏团和球队,生产队有小型的书报阅览室
和收听广播的设备。

  第二十二条 公社每年的全部收入,应该按照以下的项目进行分配:

  一、扣除当年度消耗的生产费。

  二、扣除公共财产的折旧。

  三、向国家纳税。

  四、支付社员的口粮。

  五、支付社员的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

    六、留下公益金,用于教育、卫生、文化及其他福利事业。公益金一般
不超过全部收入的百分之五。

  七、其余部分,全部作为公积金,用于储备和扩大再生产(包站交通建
设)。公社应该逐步做到有够用一年至二年的粮食储备和必要的工资基金。

  收益分配工作以保证高速度地扩大再生产为原则。随着生产的发展,工
资应当逐年提高,但工资提高的速度应当放慢,以保证尽快地发展工业,保
证尽快地实现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电力化。

  第二十三条 公社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国家的经济计划和本社的具体情
况,制订长期的建设规划和年度的计划。公社对各生产大队、工厂、矿场、
牧场、林场,生产大队对各生产队要分别规定具体的产量计划、技术措施计
划、生产开支计划和劳动力使用计划,以便建立严格的生产责任制,合理地
执行奖惩制度。

  制订生产计划、基本建设计划、产品交售计划、商品流转计划、机器设
备采购计划、金融计划和工资计划,必须经过同家计划机关及有关部门审核
平衡,然后付诸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社实行民主管理。公社、大队、生产队、工厂、矿场、
林场、牧场、拖拉机工作队、学校、医院、商店、银行、食堂和民兵组织,
都必须建立活泼的、经常的民主生活。各个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帐目,和奖
励工资的分配清单,必须按时公布。一切管理人员都必须尽可能地参加生产
劳动。要发动群众运用大字报进行批评、自我批评、表扬和建议,以便不断
地克服工作当中的各种缺点。

  第二十五条 公社必须实行勤俭办社的放则,要发动社员勤劳生产,充
分利用公社本身的力最,克服各种困难。要厉行节约,降低生产成本,反对
铺张浪费,各种非生产的设备和建筑,可以从简的应该尽量因陋就简。

  第二十六条 公社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各个核算单位都必须
及时制订财务收支预算,都必须遵守使用现金的制度和手续,都必须按时清
结帐目。

  一切公共财产都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对于不负责任造成公共财产的损
失的,公社应该给以批评或者处分。对于贪污、盗窃、破坏公共财产的,应
该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要请上级司法机关法办。

根据《红旗》杂志一九五八年第七期刊印


注释

  [1] 一九五八年八月十七日,毛泽东审阅了这个简章,作了批示和几处
修改。批示是.“此件请各同志讨论。似可发各省、县参考。”

  《红旗》杂志发表这个简章时,加了编辑部按.“河南遂平县卫星人民
公社是由楂岈山附近的二十七个农业合作社在今年四月间进行合并的基础上
发展起来的,共有九千三百六十九户。这个公社八月间拟定了试行简章草案,
本刊特为发表,以供研究和参考。”

  [2] 这个简单第七条关于供销部问题有第二个方案。方案是:“公社要
建立供销部。供销部在国营商业的业务指导下,办理全社的产品销售和必需
品供应。供销部经营业务的基本方式是给国营商业代购代销。收购和销售的
价格,必须严槁遵照国营商业机关的规定。代购代销的手续费,按照扣除开
支略有盈余的原则,由国营商业机关规定。公社在完成了国家统购和统一收
购任务以后所剩的产品,供销都可以在本社范围内出售,但出售的数量和价
格由国营商业机关核定。国家不能收购阿供应的某些零星商品,经过国营商
业机关批准,供销部可以向社外推销和采购。

    供销部单独核算,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供销部的资金。先由社员过去
所交纳的供销社股金抵充,如果不够,再由公社设法补足。这些股金不再分
红。

  供销部应当在各大队建立分部,并且在比较偏远的地点设立若干门市部,
做到普遍地便利群众。国营商业要在适当地点设立批发自,逐步撤销零售点。

  供强部参加县供销合作社为社员。”

  [3] 这个简章第八条关于信用部问题有第二个方案,方案是:“公社要
建立信用部。信用部在国家银行的业务指导下,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全社的
资金调剂等工作。信用部同时是人民银行的代办所,代理银行办理储蓄、放
款等业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

  信用部单独核算,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信用部的资金,先由社员过去
所交纳的信用社股金抵充。如果不够,再由公社设法补充。

  信用部应当在各大队建立分部,并且在比较偏远的地点设立服务站,作
到普遍地便利群众。

  信用部和各个分部是公社和各个大队的金库,成宗的现金出纳,都应当
经过信用部和各个分部办理。在国家银行的领导下,信用部办理公社与其他
经济单位之间,以及公社内部各核算单位之间的非现金结算,对社员不实行
非现金结算。”

(录自《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一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中共中央
文献出版社,1995年5月,北京第一版)第387-3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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