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托儿组织问题的请示报告

全国妇联党组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自从贯彻执行中央“十二条”政策和宣传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以
来,各地农村托儿组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大部分地方的大部分托儿组
织已经解散;还有极少数地方保留了过去几年办起来的大型、集中的全托幼
儿园。另外,也有不少地方在今春农事大忙季节,群众自动采取邻里相帮,
个别寄托孩子的办法;有些生产队也新办了小型的分散的托儿组织,解决妈
妈参加生产、孩子在家无人照管的问题,颇得群众欢迎。但是大部分地方大
多数基层干部对于是否要办托儿组织?办什么样的?还在等待观望之中。现
在根据我们今年春夏在河南、浙江、广东、江西、山东等省的几个农村人民
公社的调查,提出下列意见:

  一、农民家庭的孩子,有没有需要寄托的?究竟有多少?我们在六个公
社的十多个生产队作了逐户访问和开了多次调查会,了解农民家庭学前儿童
的生活情况,看来六七岁的孩子,已经有一定生活能力,妈妈参加田间劳动
时,还可以“替手脚”,搞些力所能及的辅助劳动,如给羊、兔、鹅割草等;
这部分孩子,群众不需要寄托。过去曾勉强他们入托的,去冬今春家长已陆
续领回。

  五岁以下的孩子要有人照顾,其中大约有百分之七十左右,妈妈参加田
间劳动时,家中有老奶奶等照顾,群众不要求寄托。有百分之三十左右,当
妈妈参加田间劳动时,家中无人看管;如果不解决这部分孩子的寄托问题,
就不同程度地影响妈妈出勤,影响全队生产任务的完成,也影响到孩子的安
全。由此看来,在当前农村确有一部分五岁以下的孩子,在农忙时需要寄托,
所以在农村办托儿组织是需要的。

  二、农村托儿组织的形式和规模:应由群众自己选择,自愿参加;从生
产需要、群众需要出发,因地制宜,不能千篇一律地规定。根据我们的调查,
群众大都赞成以生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举办小型托儿组织或采取亲邻相帮,
个别寄托的办法。

  群众(包括家长在内)多数不赞成办大型的集中的托儿组织,认为这种
托儿组织毛病很多:(1) 要有一定的房子设备,开支大,过去都由集体负担,
受益面小,社员很有意见,在为办托儿组织平调了物资的地方,群众意见更
大;(2) 路远,家长接送孩子和给孩子喂奶不便;(3) 保姆集中,不便兼管
家禽家畜;(4) 孩子集中,卫生条件差,容易得传染病。有的托儿组织对孩
子教养的不好,孩子吃不饱,家长有意见。但在居住集中的大村庄,有条件
办好的,群众赞成的,托儿组织也可以适当集中,有适当规模。

  要求寄托孩子的家长,绝大多数要求办日托,食宿回家,而不要求办全
托。她们说:“现在不夜战,有劳有逸,孩子晚上还是回家好,妈妈守着孩
子放心些。”孩子在家吃饭,大人小孩调剂,可以吃饱些。

  办多长时间呢?看来应跟随农忙季节的长短而定。如肖山县长江公社汤
家桥大队、嘉兴县东栅公社雀慕桥大队,是水稻区,一年只有三个多月的大
忙季节,妈妈要求办三个多月就可以了;肖山县长河公社长一大队是棉麻水
稻插花地区,农忙季节长达八个多月,棉麻作物主要靠妇女作活,托儿组织
要办八个多月;有些蔬菜地区,常年忙,妇女一年到头有活干,要求常年办。

  关于婴儿、幼儿是混合托管,还是分开的问题。许多农村居住比较分散,
一个湾子、一个屋场住上几家人家,大小孩子混合组成托儿组(所)比较合
适;妈妈认为哥哥妹妹一起接送比较方便;大一点的孩子和小孩子一起玩,
也便于保姆看管。当然,在居住比较集中、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大村庄,托儿
所、幼儿园也可分别建立。

  三、关于保育人员工分问题,目前有三种办法:第一种是完全由家长负
担,对困难户加以补助;第二种是生产大队公益金支出一部分,家长自己负
担一部分;第三种是完全由生产大队公益金开支,或由生产队包工分。不论
采取第一、第二种办法,由公益金补助的数量都不大,我们在一个生产大队
的十一个生产队计算过,如果生产大队和儿童家长各负担保育工分的一半,
生产大队负担数约占全年公益金总额的百分之六点四。因此,社员、基层干
部、家长都愿意。所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六条有关保育
人员工分的规定是适当的。至于具体执行办法,可由生产大队、生产队和群
众商量决定。

  总之,托儿组织也同食堂以及其他事业一样,是群众自己的事业,办不
办,怎样办,办什么样子的,要严格遵守由群众作主,群众自愿参加的原则,
由生产队和群众商量决定。我们妇联应该作的工作:首先,是协助有关方面
教育干部,加强群众观点,认真进行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打破原定的
“框子”,从实际出发,根据生产需要,群众要求,实事求是、因地因人制
宜地解决托儿问题。其次,协助有关方面对保姆进行必要的政治思想和业务
知识的教育;目前特别要宣传农村可能做到的教养婴、幼儿的方法,在群众
中普及育儿知识。现在农村,病弱儿童很多;在灾区,儿童营养不良及疾病
尤其严重。为此,目前在儿童口粮偏低的地方应该尽可能予以调剂;并注意
治疗和预防疾病;注意农村可能做到的饮食卫生;从各方面努力增进孩子的
健康。

                    全国妇联党组
                   1961年6月29日

  注: 

  中共中央将此文转发给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并抄妇联党组,
批文如下: 

中央转发全国妇联党组关于农村妇女
劳动保护政策和农村托儿组织问题的两个报告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并抄妇联党组:

  现将全国妇联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农村妇女劳动保护政策问题的请示
报告”和“关于农村托儿组织问题的请示报告”摘要转发各地参考。希望各
地在进一步宣传和贯彻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注
意调查和研究有关农村妇女劳动保护和农村托儿组织的情况,根据各地具体
情况,规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

                     中 央
                   1961年7月20日

原载全国妇联网站(www.cwomen.ac.cn),中国妇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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