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农村妇女劳动保护
政策的请示报告

全国妇联党组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自从贯彻执行党中央的“十二条”政策和宣传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
案以来,各级党委都比较重视了对农村妇女劳动力的保护工作,去冬今春普
遍开展了治疗妇女病,贯彻执行劳逸结合政策,妇女体质正在逐步恢复。但
是,目前在保护农村妇女劳动力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许多地方虽然
对妇女劳动力保护有所规定,但有些不够切实可行,有些可行的也没有在群
众中彻底兑现;许多地方对于妇女病的治疗,因农忙而停顿,没有继续治疗
和巩固疗效,复发率很大;有些地区,由于男劳力和耕畜减少,妇女不能不
担负过重的劳动,病人又有回升;有的妇女为了多劳多得,抢做重活,以致
引起流产、小产、原病复发。为了逐步地切实地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调动
妇女的生产积极性,我们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的精
神,和我们今年春夏在河南、浙江、江西、广东和山东几个农村人民公社调
查了解的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在农业生产中,要实现男女分工合作,合理安排妇女劳动力的原则。
生产队应根据本队的生产任务,劳动力的情况,本着以粮食生产为纲,全面
安排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的精神,从多方面发挥妇女劳动力的作用。
在农业生产方面,男女分工合作是有历史习惯的,近几年来,由于劳动力紧
张,妇女担负了一些过重过紧张的劳动,影响了身体健康;现在有些地区还
不能完全避免。但是一般来说,由于男女群众劳动积极性的高涨,劳动工效
的提高,城市劳动力陆续回农村,在地少劳动力多的地区,劳动力紧张的状
态已经开始改变,男女劳动力可以做到合理安排,妇女可以不做引起闭经、
子宫下垂、流产等用力过猛过大的重劳动。农事大忙季节或劳动力较少的地
区,只要注意安排,也可以做到男女劳力搭配,合理分工。与此同时,要注
意提高大多数妇女的技术水平,为更进一步合理安排妇女劳动力创造条件。

  二、因地制宜地做好“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工作。
“四期”保护中,经期和产期的保护更为重要,许多妇女患闭经病、子宫脱
垂病,主要是由于经期不注意保护、产后过早或做过重的劳动而得的。

  要做好经期保护,主要是要做到经期不下冷水、深水、不做重活。据我
们在浙江、广东等地的典型调查,妇女在经期完全不下水田是有困难的。据
医生讲,行经妇女可下经过太阳晒的温水和浅水,只要不下冷水和深水,就
可以防止患月经病。据我们调查,一个生产队二三十个妇女劳动力中,一般
来说,每天只有三、四人行经,农忙期间农活多,只要注意安排,可以使行
经妇女不下冷水、深水的,经期不做重活,不论在水田和旱田地区,都有条
件做到。至于已经患月经病的妇女,不能下水田,还要调轻活或休息。

  要做好产期保护,主要是保障产期有必要的休息和适当的营养,我们到
的几个公社,产妇一般能休息三十至五十六天;所以能做到这一条,是产期
有适应的工分补助,保证了产妇安心休息。工分补助办法,看来凡根据生产
队的经济条件,产妇家中有无困难,本人劳动的好坏,是否有适宜临产妇女
的轻活劳作,农忙农闲等条件,由生产队分别评定补助工分数量的,一般是
合适的。凡千篇一律规定补助若干工分,就不合适。至于补助工分从那里开
支,也应由生产大队和生产队讨论决定。

  产后的营养问题,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群众有自留地和开展家庭副
业生产以后,鸡、鸭、蛋等营养品,可以自己解决;实在有困难的,或提倡
群众互助解决;或者由生产大队酌情补助。产妇需要的红糖、油、草纸等必
需品,要商业部门保证优先供应。有些生产大队对初生婴儿发口粮,可以补
助产妇口粮不足;有些生产大队对初生婴儿不发口粮,对产妇也不补助一定
的粮食,这样就会影响产妇的健康。因此,建议凡对初生婴儿不发口粮、对
产妇又不补助粮食的生产大队,应尽可能解决。

  要做好产期保护,目前还要继续注意推广新法接生。过去已推广多年,
但还有部分地区的产妇仍沿用旧法接生,河南潢川县双柳公社新春、暑光两
个生产大队,解放十一年来,只有一个孩子是新法接生的。现在又有不少地
区的产院因办的不好而解散的,旧法接生比例又有回升的趋势。要继续推广
新法接生,首先要因地因人制宜地合理解决接生员的报酬;生产队或自然村,
要有不脱产的接生员,负责产妇检查和接生工作,并经常宣传妇婴卫生常识;
使产妇不论在家里或产院生孩子,都能用新法接产。

  我们所到的地区孕妇增多,这是好现象。但由于孕妇体质弱,流产不少。
因此,还要特别注意孕期保护,孕期不做重活,不挑重担,不做弯腰攀高的
劳动。

  对哺乳的母亲,现在一般都注意分配近活,便于哺乳。目前主要问题是
有些母亲奶水不足,婴儿营养不良,这也可以参照解决产妇营养问题的办法
予以解决。

  三、应继续防治妇女病,并巩固治疗效果。各地经过去冬今春突击治疗
妇女病,有一部分患病的妇女逐步恢复健康,但还有相当数量的妇女,虽经
治疗,尚未痊愈。入春以来,因参加生产,复发病的也不少,而许多地方又
没有把治疗工作坚持下来。因此,我们建议,卫生部门应把治疗妇女病作为
经常的医疗工作,坚持治疗、休息与营养三结合的办法。生产队对初愈或病
轻的妇女,要安排轻活,继续治疗,以巩固疗效;对患病较重的妇女,应给
予休息,积极治疗。

  四、为了切实地经常地贯彻农村妇女劳动保护政策,我们建议公社党委
及生产大队支部定期检查妇女劳动保护执行的情况,通过检查,教育干部,
特别是要帮助男女生产队长,认识保护妇女劳动力的重要性;帮助他们解决
安排妇女劳力,治疗妇女病以及“四期”保护中的各种问题;制定和修改妇
女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并检查执行的效果,使农村妇女劳动保护政策进一
步落实兑现,形成制度,造成社会风气。

                    全国妇联党组
                   1961年6月29日

原载全国妇联网站(www.cwomen.ac.cn),中国妇女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工作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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