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实行借地渡荒问题的报告

刘建勋
(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陶铸、任重同志并请转主席、中央:

  兹将河南实行借地渡荒的情况向您们和主席作一汇报,请予指示。

  今午三月鉴于豫北、豫东相当一部分地区,土地盐碱化严重发展,农业
生产破坏很厉害;最严重的地区,已连续两三年没有多少收成;人民生活极
端困难。农民纷纷破产渡荒,拿衣服和家具到邻省换粮食;生产秩序极不稳
定,人口大量外流;当时我们考虑,如果仅靠国家支援,而现时集体本身力
量又很有限,正常生产一时还是搞不起来的。因此,经富春同志与陶铸同志
的同意,决定借给农民一部分土地,给一把铁锹(一共由国家支援了一百多
万把锹,因上述地区耕牛已很少),发一点种籽,让他们在集体的领导下生
产自救。这样,至少有劳力的户,比较容易渡过灾荒,也就可以逐步压缩粮
食销售,减轻国家的粮食负担,而且生产秩序稳定下来,对集体生产极为有
利,

  借地的条件,规定只在土地碱化严重、耕牛死亡严重、人口外流严重的
“三严重”地区实行。具体哪些地方实行,由地县委划定范围,报省委批准,
每人借地数量,根据条件的不同,分别定为六、七、八分,加上自留地每人
一亩上下。这类地区分布在豫北、豫东四个专区二十二个县的范围内,大约
有四百多万人口。

  第二次借地,是在今年五月,正当春荒严重的时候,又因为久旱麦子长
得不好,人心有些浮动,下边许多同志建议,借少量早秋地给社员种红薯,
以便八月底就能接上口粮,只种一季,秋后交还,不误集体种麦。当时,省
委同意了这个办法,并得了中南局的同意。后来在实行的时候,各地都要求
借,而且认为借一季时间太短,可能破坏地力,借的时间长一点有好处。因
此,省委才做正式规定。允许在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二至三亩的地区,借地加
自留地可以不超过耕地的百分之十五;在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一亩左右的地区,
借地加自留地可以不超过耕地的百分之二十,每人借地的绝对数是二分至三
分。这样实行下来,自留地加借地,大体每人有四分至五分。同时,规定了
三年到五年期限,觉得这样对恢复地力有好处。实行中,各地均从高不从低,
因此,后来省委又同意一律提到五年。另外,还规定借地不计征购,但要顶
口粮。借地后在分配时,不再实行基本口粮加按劳分配的办法,全部实行按
劳分配加照顾困难户的办法。当时,我们考虑,河南“五风”严重,又加上
连年荒旱,多数生产队底子很薄,农民生活很苦。当然,解决这个问题,主
要依靠集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但在集体经济一时还搞不上去的情况下,采
取这种临时性的权宜措施,借少量土地给农民,利用他们的一点积极性,可
能对渡过困难有一定的好处。在这种想法下,才做了上述决定。

  借地的情况,抿最近统计,盐碱化地区(约四百多万人口),借地加自留
地占耕地的百分之二十八点六;一般地区(约四千万人口),借地加自留地占
耕地的百分之十六点五。又据开封、洛阳、商邱、新乡、南阳五个专区十六
万个生产队的调查,有百分之六的生产队----即九千五百个生产队,借地加
自留地占耕地的百分之十左右;有百分之八十三的生产队----即十三万三千
个生产队,借地加自留地占耕地的百分之十五左右;只有百分之十一的生产
队----即一万七千四百个生产队,借地加白留地占耕地的百分之二十或二十
以上。我们打算秋后把这百分之十几借地过多的生产队加以调整,则一般地
区借地加自留地可能不超过耕地的百分之十五。

  实行借地的办法,有好处,也有缺点。缺点主要是与集体争肥料、争工
时。针对这些矛盾,已规定了一些办法,如每个劳动力必须先成一定的工作
日,上缴一定的肥料,大力推行田间管理地段责任制等。看来,只要不是借
地过多,这些矛盾是可以解决的。根据各地的反映,缺点与好处比较起来,
在当前好处还是主要的,这在盐碱化地区更显著。农民说这个办法是:“救
命政策”,“栓人政策(可以减少人口外流)”。“叫人政策(可以把外流
人口叫回来)”。事实上,实行借地以后,外流人口陆续回来不少,今年荒
芜的土地也减少了,农村生产秩序确有好转。在一般地区,农民有了几分土
地,搞得好,每年平均可以收一百五十斤粮食,虽然略低于过去的基本口粮,
但这样农民心理上稳定了。今年广大农民的生产情绪很高,地种的很好,没
有草荒现象。当然,这是执行中央“六十条”、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等
一系列政策的结果。但也可以看出,借地的办法是起了一定作用的;绝大多
数地区,并没有由于借给农民少量土地,而使集体经济受到大的影响。

  实行借地时,为了赶生产季节,比较匆忙,工作不很细致,因而也存在
着不少缺点和错误。现在检查起来,主要有如下几条:一是后来没有区别好
坏地区,把借地办法普遍实行开了(全省只有六千多个生产队未借)。本来有
些县和生产队,生产搞得不错,不必借地。二是规定的期限长了些,使我们
自己陷于被动。三是某些地方借的多了些。借地多了些的地方,对集体经济
就有一定的影响。看来,借地加自留地最高以不超过耕地的百分之十五为好。

  针对上述缺点和错误,我们初步设想了一些弥补的办法。第一,对于少
数借地过多的生产队,秋后加以调整,只要讲清楚道理,估计群众不会有多
大意见。第二,在生产搞得好,不必借地的生产队,农民对借地兴趣不那么
大,可以和农民商量增加一点自留地,其余借地收回。第三,一般有困难的
地区,这是大量的,我们想还是暂时维持现状,过一、二年或二、三年再看,
到那时集体生产恢复了,农民对借地兴趣也不大了,再逐步收回。第四,盐
碱化地区,借地时间可能长一些,但借地比重较大,应该随着生产的恢复,
经过农民同意,逐步缩小借地的数量,等到生产大体恢复,再全部收回。

                     刘建勋
                 一九六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81年10月第1版) 第596-5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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