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农村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

(一九六一年十月七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区党委:

  为了进一步调动农民群众对集体生产的积极性,究竟以生产大队为基本
核算单位好、还是以生产队(即原来的生产小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好的问题,
很需要研究。这个问题,在今年三月的广州会议上曾经初步考虑过,现在应
当重新考虑。

  附去毛泽东同志召集的邯郸谈话会纪录和河北省的五件材料、湖北省委
九月二十五日对此事的报告及其所附的两件材料,山东省的两件材料,广东
省一件材料,请你们参考。从这些材料看来,就大多数的情况来说,以生产
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是比较好的。它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改变生产的基本单
位是生产队、而统一分配单位却是生产大队的不合理状态,解决集体经济中
长期以来存在的这种生产和分配不相适应的矛盾。请各中央局,各省、市、
自治区党委、各地委、县委,在十月下半月和十一月上半月内,仔细地研究
一下这个问题。

  各级党委的有关的负责同志,都要亲自下乡,并且派得力的工作组下去,
广泛地征求群众意见,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各县还可以选择一两个生产大
队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但是目前还不要普遍推广。在试行的时候,必
须注意使生产资料,特别是耕畜农具,不受损失。中央准备在今年十二月的
工作会议上,对这个问题作出决定。请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
在十一月底以前,把你们调查研究的结果和意见,报告中央。

                      中央
                  一九六一年十月七日

《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黄道霞、余展、王西玉
主编,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3月第1版) 第659-6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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