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

(一九六一年一月二十日)



  根据党中央提出的“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三
年大跃进的经验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管理体制的调整,特
作如下的暂行规定:

  (一)经济管理的大权应该集中到中央、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委
三级。最进两三年内,应该更多的集中到中央和中央局。地区计划应当在中
央的统一领导下,以大区为单位,由中央局进行统一安排。

  中央局计委,在中央局各“口”和省(市、自治区)计划草案的基础上,
综合平衡,编制计划草案,国家计委在国务院各“口”和各中央局计划草案
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全国计划草案。

  (二)一九五八年以来,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下放给专、县、
公社和企业的人权、财权、商权和工权,放得不适当的,一律收回 。

  (三)中央各部直属企业的行政管理、生产指挥、物资调度、干部安排
的权利,统归中央主管各部。中央局、省(市、自治区)委需要调整时,应
当取得中央主管部的同意。

  中央各部对直属企业下达计划时,应该同时抄送中央局、省(市、自治
区)委;中央各部向直属企业调动干部和职工时,应该同中央局和省(市、
自治区)委事先进行商量。

  国防工业一律由国防工委直接领导。过去下放的国防工业企业一律收回
 。国防工业企业专为民用服务的车间,在安排生产时,应与企业所在地的
中央局、省(市、自治区)委洽商。

  全国铁路由铁道部统一管理,铁路运输由铁道部集中指挥。各级党委应
保证完成铁道部运输计划。

  (四)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属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组
织平衡的重要物资,均由中央统一管理、统一 分配;在计划内应该调出的
物资,各部门、各地方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调度。国家按行业分配给各“口”
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由中央主管各“口”负责进行归口安排。统配物资
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报请中央批准后下达;部管物资由主管部负责平衡,分
别报送国家经委和财贸“口”批准下达。中央直属企业需要的物资分配给主
管部,地方企业需要的物资分配给地方。中央局和省(市、自治区)委在保
证完成国家计划的条件下,对物资有权进行必要的调整;但调整中央直属企
业的物资,必须商得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地方管理的某些特殊物资,各中央
局在本区内可以统一安排;必要的协作供应关系应当继续保持,已经中断的
应当尽快恢复。

  (五)财权必须集中。各级的预算收支必须平衡,不许有赤字预算。切
实整顿预算外资金的收支。

  企业利润的留成应按新规定的比例减少。并且只能用于“四项费用”
(技术措施、新产品试制、劳保、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双革经费”、职
工奖金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开支。各部所提直属企业的利润留成数,应向国家
计委提出使用计划,不能自由使用。

  加强流动资金和信贷资金的管理。任何地区、任何部门都不得把流动资
金用于基本建设,不准把信贷资金用于财政开支,不准向商业部门赊购和挪
用商品。

  (六)货币发行权归中央。人民银行应该按期编制货币发行计划和现金
出纳计划,经中央批准,严格执行。

  (七)国家规定的劳动计划,各部门、各地方不许突破。

  计划内规定增加的职工,应当首先在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所
属范围内进行调剂,不足时,再经劳动部门统一 解决。计划外增加人,必
须报经中央批准。各企业,各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招收工人。

  除国防工业和铁路职工外,中央各部直属企业的劳动力,根据国家计划,
统一由中央局、省(市、自治区)委进行地区平衡。中央局、省(市、自治
区)委需要由中央各部直属企业抽调工人时应该商得主管部同意。

  (八)所有生产、基建、收购、财务、文教、劳动等各项工作,都必须
执行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账的方针,不得层层加码,都必须集中力量,努
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计划。

  管理体制调整后,地方党委更要加强对企业的党的领导,把企业的群众
运动搞得更好。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委、中央各部、委党组,可根据上述原
则拟出改进管理体制的具体规定,经中央批准后执行。

录自《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四册(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北京:中共中央文献
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第102-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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