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县农村人民公社史

1958-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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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制

  农村人民公社(简称公社)既是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组
织,又是农村政权的领导机构。在全县普遍建立高级农业社的基础上,根据中
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 于1958年9月11日始,率先
建立黄浦人民公社,后仅用12天时间,全县共建成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政社
合一的人民公社26个。他们是:黄浦、黄滕、下舍、射阳湖、曹甸、山阳、安
丰、漳狮荡、古塔、泾河、泛水、芦村、天平、广洋湖、郑蒋、鉴青、沿河、
宝应湖、塔集、卞塘、黎城、吕良、新街、官塘、金沟、闵桥人民公社,取代
撤区后35个乡的行政建制。是年底,又并建大公社11个。翌年初,由高邮县划
回夏集、王营(后子婴河)两个公社,计13个人民公社。1959年初,经过调整体
制,全县共划建人民公社29个和宝应湖农场,并成立宝应县人民公社联社筹委
会。

  1960年初,金湖县正式设立,划出宝应湖西9个人民公社和宝应湖农场。
自实行人民公社体制后,迭经合并、划分和新建,至20世纪70年代,始形成相
对稳定的人民公社25个(含城镇)。


               整  顿

  全县人民公社化初期,强求“一大二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均由
公社集中管理。在体制上一度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将
全县劳动力组成46个团、212个营、841个连、3541个排、l0793个班。建立公共
食堂3825个,实行工资制(占60%)与供给制(占40%)相结合的制度,吃饭不交
钱;还建立农村幼儿园、托儿所、幸福院(敬老院)、理发室、浴室、缝纫组等
社会福利组织,理发、洗澡、缝衣亦不交钱。1958年,秋收秋种由各公社统一
调配劳动力,组成秋收、深翻(秋耕)、积肥3个“野战团”。 全县抽调35%强
劳力(共12.8万人)投入深翻,不切实际地要求试验田深翻1.8~2(市)尺,一般
二熟田深翻l~1.5(市)尺,牛力拉不动,采用人力推绞关牵引深翻犁。在收益
分配上,丢掉高级社已经实行的“三包一奖制” (包产、包工、包成本,超产
奖励 ),否定富队与穷队差别,多数超产队的粮食、资金被调出,甚至有些减
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也是由超产队完成的,穷队社员的工资亦是从收入多的队
调给的,造成队与队、人与人之间的平均主义。

  1959年3月, 县委召开有5370人参加的全县四级干部大会,贯彻中共中央
郑州会议和江苏省委六级干部大会的精神,以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为中心,重
点解决“三个误解”,纠正“两种偏向”:解决把社会主义误解为共产主义,
把集体所有制误解为全民所有制,把按劳分配误解为按需分配;重点揭发与纠
正权力过分集中和“拉平”分配的两种偏向。于是,县委决定调整管理体制,
实行权力下放,确定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以队核算。运
东地区包括山阳公社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作为承包单位;宝应
湖西地区(后划给金湖县)以生产队作为核算单位。

  1962年春季,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
指示》,一般改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以当时全县4747个生产队为基本核算
单位,将组织生产与进行分配统一起来。继续试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
度,以体现多劳多得、多劳多吃粮。是年秋后,执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
(修正草案)》(简称《六十条》),取消社员工资制和伙食供给制,停办公共食
堂,实行评工记分,按劳分配。


              制止“五风”

  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出现的“五风”( 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
令风、干部特殊化风和生产瞎指挥风) 在宝应地区表现严重。尤其是“一平二
调”的“共产风”,全县先后大“刮”两次:第一次是从实现人民公社化到贯
彻中共中央郑州会议(1959年3月) 调整管理体制前,以超规模、超适度地兴水
利、搞深翻以及大炼钢铁为行动表现;第二次是从1959年9月到1960年5月,开
展“反右倾”斗争,以盲目大办特办社有经济为行动表现。当时,全县21个公
社(场)基本上“五风”俱全,只是“风力”大小和危害程度不同。1959年秋,
所谓“放粮食高产的‘卫星’”,就是由浮夸风造成的。由于“五风”和自然
灾害影响,是年全县粮食总产量(不含划给金湖县部分)比1958年下降31.1%;
1960年又比1958年下降50.4%。农民生活暂处艰苦阶段,一度人均每天仅吃大
米16两制市秤5两6钱,辅以“瓜、莱、代”(“代”指代食品)度日。1959年10
月至1960年4月,全县死亡3.5万余人,其中非正常死亡达65%;丢弃在县城的
婴儿有850多名; 患浮肿等病达8.2万人;外流人口达3.4万余人。漳狮荡是全
县“五风”严重的公社之一,与人民公社化前比较:劳动力减少22%,耕牛减
少5%,农船减少55%,水(风)车减少41%;全公社粮食产量以1958年为基数,
1959年减产40%,1960年减产70%。

  1960年12月,县委召开有6581人参加的全县四级干部和社员代表大会,贯
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十二条》)和
中共江苏省委三届十三次会议精神,联系实际,检查总结人民公社化以来的经
验和教训,组织与会人员深入讨论,揭露“五风”危害,开展批评,纠正错误,
帮助县委和各公社党委整风。在此基础上,县级机关和各公社均成立算帐小组,
清理核实“一平二调”的粮、钱、物,制订退赔方案。会后,采取先实物后现
金、先个人后集体、先分配帐后积累帐的退赔步骤,逐一兑现,制止“五风”
蔓延。 据统计,全县核定“平调”总额达980万元,其中直接“平调”社员的
金额 (含实物折价) 为576.52万元, 占58.82%。 到1961年6月,已退赔总额
772.23万元,占应退总数的78.8%。其中“平调”社员部分兑现90.9%;集体
分配部分兑现100%;集体积累部分兑现64.4%。


               自留地

  农业社和人民公社社员的自留地,是集体经济的补充部分,早在成立高级
社时即已划分确定。 1960年9月,县委发出《宝应县农村工作十项规定》,明
确指出在规定范围内划给社员的自留地(一般占耕地总面积的5~7%),一律不
动。 1963年7月,针对全县社员人口增减造成自留地有偏多偏少现象,进行适
当调整并相对稳定。调整后,全县社员自留地共有7.07万亩,占拼地总面积的
6.96%,人均0.13亩。

  摘自《宝应县志》(宝应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年7月)第五篇第一章
第五节“人民公社”,第214-216页,此处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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