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粮食征收、收购、议购情况



一、征  收

  公粮 为建国后国家向农民征收的农业税,每年分夏秋两季征收,全年
一次计算。有时采取夏季借征抵秋征的办法。公粮有稻谷、小麦、大豆等品
种,由粮食部门计价收购保管,按中等稻谷收购价向财政部门以货币结算,
纳入农业税科目。

  1951年3月,县人民政府补征1950年的公粮,按产量和农业人口计征(即
累进税法),共征到529.32万市斤。同年,在征1951年公粮的同时,开始征
收农业附加税,税率为正税的20%,1952年取消。1953年11月,粮食实行统
购统销后,公粮与统购粮一并布置入库,随征带购。随征带购法沿用至今。
1957年,恢复征收地方附加税,税率为正税的8%。

  1958年废除累进税制,改按常年产量规定税率计征公粮,增产不增税,
灾歉年最量情减税。1979年,改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暂行一定一年(1980
年改为一定三年)。该办法规定,每人平均口粮和收入在起征点(主产水稻40
0市斤,主产杂粮300市斤,稻杂兼产350市斤,现金收入在45-50元)以下的
生产队免征农业锐。是年,县内991个生产队中有175个免征。552个队诚征,
当年减免公粮199万市斤。1983年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情况,停止执行农业
税起征点办法,恢复1979年以前的公粮征收办法,即按常年产量规定税率计
征公粮。1984年,为进一步帮助特别贫困地区的农民解决温饱问题,县人民
政府决定减免久仰、久敢、摆休、温泉4个贫困乡的全部以及翁座乡的大部
份公粮上缴任务,合计减免公粮30.77万市斤(原粮)。1985年6月,县人民政
府根据黔东南州政府下达的农业税减免指标,再次调减农业税,将征收基数
由上个征收基数的579.4万市斤降为233.3万市斤,其中正税216万市斤,地
方附加税17.3万市斤,实际调减了346.1万市斤。上年减免公粮的5个乡,财
政部门按其应交公粮数实行折征代金(将公粮折为现金,农民按金额上交现
金,不交现粮)。其余乡(镇)的公粮一律交现粮。此次调整的农业税执行办
法至今不变。1953年至1987年,共征公粮1.4亿市斤。

二、收购

  1、市场收购

  1950年至1953年10月,县内粮油购销均为市场自由贸易,允许国营、私
营两种经营形式并存,国营由县粮食部门和供销部门承担。国营购销粮油,
本着稳定粮油市价,打击投机粮商,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在购
销上采取边购边销的办法。当市价高过国营牌价时,就不限量地抛售粮油;
  当市价低于国营牌价时则转销为购。1953年,全县共设38个国家粮食收购
点,收购当地市面上的粮食,有95%以上的农民将粮食卖给国家。同年10月,
国家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禁止粮食自由贸易。境内上市粮油流通随之消
失。

  2、统  购

  (1) 粮食统购

  1953年11月,县委遵照中共中央制定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在县内开展
余粮统购的工作,严禁私商经营购销粮食。1954年11月4月,本县依据《贵
州省1954年秋季粮食征收计划收购试行办法(草案)》,结合县内实情,制定
了《剑河县1954年秋征统购统销实施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统购统销办
法”)。其主要内容是:要求余粮户在缴纳公粮的同时,按照国家统购粮种、
牌价和分配的收购数量,将多余粮食卖给国家。县统一留粮标准为每人平均
450市斤(原粮,含口粮、种籽、饲料粮)。在进行统购的同时,对缺粮户进
行评议,发给购粮证,到指定粮站购买。1954年,有20个乡以及其他乡的27
个村实行粮食统购。是年,本县共统购余粮471万市斤。实行统购统销后,
县内粮食基本能自给,有些年还能调出部分粮食支援外地。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颁发《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从此,
县内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在正常年景下,其产
量一定三年,在三年内,增产不增购。新垦荒地三年不计产量。定购是对余
粮实行统购,从定产数量中扣除种子、口粮、饲料三项用粮,其余粮部分由
国家按80%至90%的比例进行定购。正常年景下,定数一定三年,如遇灾荒
适当调减,在丰收地区适当增购。定销是对农村缺粮户实行口粮定销。定销
一年评定一次,发给缺粮户供应证,凭证到指定粮店购买。同年9月,在章
汉开展粮食“三定”试点工作,随之在全县推广。当年全县定购余粮510万
市斤。1957年10月,县政府依据国务院的规定,决定在坚持粮食“三定”的
基础上,定产定购不变,增产必须增购,增购比率为增产数(定产数以外的)
40%。从1955年至1958年的4年中,年年完成或超额完成征购任务,年均定
购粮食703.25万市斤。

  1959年起,全县粮食产量每年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在盲目追求粮食
高征购的“大跃进”中,征购指标不断上升。1959年粮食征购量占总产量的
63.73%,1960年上升到74.9%。1961年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县内
才逐步降低粮食征购指标,年征购为912万市斤(贸易粮,其中征购公粮361
万市斤,统购余粮551万市斤)。占年总产量的29.79%。1962年粮食征购改
为一年一定。

  1965年10月,中央批发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稳定农民粮食负担,下
苦功夫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意见》,决定从这年起实行“一定三年”,其
主要内容是:在1955年粮食“三定”办法的基础上,以生产队为单位定口粮
标准,达不到口粮标准的不统购余粮,超过的则合理统购。确定后的粮食征
购任务三年不变,但重灾年景适当调减当年任务,对增产的生产队适当超购,
超购部份国家给予奖售物质或加价奖励。是年,“一定三年”的粮食征购基
数为969万市斤(贸易粮),其中公粮395万市斤,余粮574万市斤。是年实征9
18万市斤。此征购基数执行到1970年。1965年至1970年,全县共统购余粮44
87万市斤,年均统购747.8万市斤。

  1971年8月,县粮食征购基数执行“一定五年”的基数执行,同时对各
区的任务作了适当的增减,使负担合理。此调整数沿用到1978年。1972年,
县内旱灾严重,国家给予调减419万市斤的粮食征购任务,调减后的征购任
务为550万市斤。1979年,本县确定第二个“一定五年”的粮食征购基数为7
77万市斤,比上一个“一定五年”减少19.8%。

  1981年,根据上级精神,县人民政府确定,将粮食征购基数和当年确定
的超购任务包干到户,全县年包干基数为730万市斤,其中超购为100万市斤,
此包干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同年,中央调减少数民族地区征购任务,剑
河县得到调减指标110万市斤。1984年为帮助贫困地区发展生产,上级再次
调减剑河县的粮食征购任务为400万市斤、超购任务100万市斤,并特征购任
务作为指令性计划,超购任务作为指导性计划,合并下达,定久敢、摆伟、
温泉、翁座、久仰5乡为剑河粮食贫困乡,免交全部余粮。同年9月,除稻谷
(大米)、玉米、小麦、大豆四个品种实行统购外,其余原届省局管的粮食品
种不再统购,实行议购议销。

  1985年,取消粮食统购,实行合同定购,一定五年。定购任务分配到户,
由粮食部门与农户签定合同。是年,黔东南州核定剑河县贸易粮食定购任务
为400万市斤(含公余粮),取消指导性任务,本县在下达各区任务时增加50
万市斤的机动数,作备灾调减。1987年,省人民政府为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
制定“三挂钩”政策,即粮、肥、油挂钩。规定合同定购的大米、玉米、小
麦三个粮食品种,每百公斤(贸易粮)奖售平价标淮化肥40公斤和平价柴油3
公斤。同时,对有粮定购的农户,由粮食部门按购粮价款(不含公粮的)发放
20%的予购定金。交粮付款时再扣出。按定购任务计算,实际入库数完成定
购任务的83%以内的部份,按定购价付款,完成定购任务83%以外的部份,
加补给差价款(每市斤加补差价5分)。是年,县内定购任务为364万市斤贸易
粮(原应为400万市斤,因受灾调减了36万市斤),下达各区任务时加机动数5
0万市斤,实际完成了406.8万市斤。

  从1953年至1990年,全县共统购余粮2.2亿市斤。

三、议  购

  在落实口粮、种子、饲料、储备等用粮基础上的余粮余油,国家实行议
价收购,或在国家开放的市场上进行议价收购。粮油议购是对统购的一个补
充。

  解放初,县内余粮可以进行自由贸易,允许国营、集体、私人进行议价
收购。县粮食、供销部门起着稳定粮油价格,打击投机粮商,保护生产者和
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当市价过高时,就无限量地抛售粮油,当市价低于国营
牌价则转销为购。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为了打击投机粮商,稳定市场粮价。粮食
部门、供销部门开展了粮油议购议销工作。收购的议价粮,除调剂本县余缺
外,有余的可上调城市代替熟食业。1957年9月,根据省委关闭粮食市场,
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停办指示,县内停止这一业务。1962年国民经济调整时又
恢复。1963年8月后,粮油议购议销全部由粮食部门经营。1964年,县粮食
局从农村中聘用一批交易员到各个集市协助议购工作,进行粮油余缺调剂。
是年,县议购粮食135万市斤,比上年的6.6万市斤增多19.5倍。1965年,停
聘交易员后,粮食市场由粮食、工商、税务等单位组织市场管理员管理,议
购粮油业务则由各粮管所、粮站办理,年议购粮食177.76万市斤。1966年以
后,粮油议购议销被当着“资本主义”批判,购销量逐年减少,于3971年取
消购销业务。1963年至1970年,全县议购粮食计389.7万市斤。

  1980年,根据中央指示恢复了县粮油议购议销业务。同年11月,成立县
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在丰收增产,市场粮价较低的地方收购落市粮。但由于
本县收购量少,不能满足县内用粮要求。县委、县政府决定以本县的议价木
材换外地的议价粮食,兑换比例是一立方米木材换粮1000市斤左右。换进的
粮食交由粮食部门代为接收、保管和销售。以木换粮成为县内议价粮的主要
来源。

  1983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
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中指出:对农民完成征购、超购任务以后的
粮食,允许多渠道经营。粮食部门、供销社、农村其他合作商业和农民私人
等都可以经营。此后,县内经营粮油议购议销的有粮食部门、供销社、物资
局和个体户。

  1980年至1987年,县粮食部门共议购粮食2134万市斤,比1963年至1970
年议购的多1744.3万市斤。

  (参见《贵州省剑河县粮食总产与征购实绩表》)

《剑河县志》(贵州省剑河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 1994年12月第1版) 第十二编“商业
·粮油”第二章“粮油”第二节“征收、收购、议购”第770-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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