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粮食征购情况



一、粮食征购

  1952年,粮食部门在集市收购粮食224万公斤。1953年11月贯彻政务院
《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命令》,12月下旬,取消粮食自由
市场,粮食部门除13个仓库所在地进行收购外,又在24个集市设流动组利用
赶场天进行收购。按照“余粮多的多卖,余粮少的少卖,不余粮的不卖”的
政策,当年收购粮食351万公斤。1954年,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统购
“采取随征带购70~90%”的规定和“坚持政治动员,说服教育”的原则。
全县145个乡,采取随征带购、依率计购的12个乡,政治动员的129个乡,未
分配任务的4个乡。属于政治动员的对江乡,乡党支部书记杨少华动员和组
织大关农业生产合作社交售余粮5950公斤,推动全乡超额70%完成了任务。
全县统购粮食713万公斤,为当年粮食产量的11.66%,超额任务18.8%。

  1955年,粮食统购统销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办法,全县以
乡为单位,确定产量和购销量,定产、定购3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定销一
年一评,“三定”具体到户,先定乡干、党员,后定积极分子,再定群众;
先定产,后定购,再定销。一次划分余缺界限,经乡评委会审核,3榜定案。
当年完成统购粮食605.5万公斤,超额21万公斤。1956年,对农业生产合作
社的“三定”和公粮数额,基本上按照1955年核定的分户数汇总计算,不扣
除增产因素。1957年在“三定”的基础上,实行以丰补歉,增产增购,增购
不低于增产的40%,受灾酌情减购。是年统购粮食920.5万公斤,为当年粮
食产量的11.72%,超购4万公斤。

  1958~1960年,高指标、浮夸风导致粮食高征购。3年平均每年入仓粮
食3386万公斤(贸易粮、下同)。征购量分别占各年总产量的31.7%、47.7%、
58%。全县农村人均占有粮食由1957年的186公斤下降到1960年的70公斤。

  1961~1964年,农村粮食购销,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采取包干办法,
每年春播前分配包干任务,秋收前后再作调整。多产、多购、多留,少产、
少购、少留。1963年,为减少同一生产队又购又销的现象,解决包干任务畸
轻畸重的问题,县区社抽调219名干部,深入秋季口粮试算每人不足75公斤
的520个生产队调查摸底。发现实际产量低的有223个队。根据实际情况,将
产量过低的113个生产队原分配的82.1万公斤征购任务调减为42.9万公斤,
其中有37个生产队全免征购任务。减免任务后尚有110个生产队的口粮达不
到75公斤。1964年对征购任务调整4次,全县3661个生产队中,调增任务的
有308个生产队,调减任务的有950个生产队,全免任务的有168个生产队。
是年征购粮食1623万公斤,为当年产量的19.17%。

  从1965年开始,粮食征购实行“一定三年”的办法,确定和稳定“一定
三年”的粮食征购基数,“稳中间,动两头”,着重解决任务畸轻畸重的问
题,力求做到合理负担,不购过头粮。当年全县征购基数为1725万公斤,比
1964年征购任务数减少184万公斤,实际征购1634万公斤,为粮食产量的21.
03%。1968~1971年,每年沿用上年的征购基数。1971年开始,对完成任务
外的超购数,在统购价的基础上,加价30%。1972年,粮食征购改为“一定
五年”。是年征购基数1732.5万公斤,实际征购1612万公斤,为粮食产量的
14.99%。“一定五年”的征购标准一直延用到1978年,是年实际征购1791
万公斤,占粮食产量的12.6%。

  1979年,全县“一定五年”征购基数内1732.5万公斤调减为1300万公斤。
为促进低产缺粮地区发展生产,解决农村同一核算单位购后又销的问题,防
止购“过头粮”,确定以全年社员每人平均口粮150公斤为留粮标堆,对达
不到留粮标淮的生产队,酌情调减征购基数或全免。全县3550个生产队中,
调减征购基数的有1489个队,全免的有447个队;减免对象中:低产缺粮队1
799个,基建占地队141个,林业队2个,经济作物队1个。同时,对超购部分,
按统购价加价50%。1979年实际征购粮食761万公斤,占当年总产量的7.34
%。调减征购基数后,平均口粮仍达不到留粮标淮的还有1343个生产队,人
口23.62万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38.2%。1983年,实际征购粮食1433万公
斤。1984年,大方县列为全省26个贫困县之一,征购任务调减为425万公斤,
实际征购粮食406万公斤,占当年粮食产量的2.85%。

  从1985年开始实行合同定购,由粮食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国
家下达的合同定购计划,在春播季节向农户协商,签订分品种粮食定购合同。
正常年景必须保证完成,遇重灾年可适当减免。该年粮食定购任务425万公
斤,实际完成粮食征购378万公斤,占当年粮食产量的3.17%。1986年仍按
上年的定购数落实到户,由区公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填发《粮食计划定购通
知书》,实行一定三年不变。

  实行合同定购后,定购价格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
七成按超购价。1986年按规定每100公斤定购粮奖售40公斤标准化肥。次年
执行比例购价和超基数加价的结算办法,农户完成征收任务后,完成定购任
务83%以外的部分,由粮食部门按每公斤加付0.10元。同时执行“三挂钩”
政策,每征购100公斤粮食,奖售标准化肥40公斤、柴油3公斤(折为粮食平
价、议价差价1元),按定购粮发放20%的预购定金,当年完成粮食征购439
万公斤。从1987年起,大豆及其他杂粮不再列为合同定购的品种,实行议价
收购。1988年,省对地区,地区对县,实行粮食购销调计划包干和财务包干。
地区下达定购任务375万公斤,3年不变,仍实行合同定购。1991年,继续执
行1988年的包干指标,完成粮食征购335.9万公斤,占粮食产量的2.23%。

二、粮食周转兑换

  1953年,粮食部门开始对农民进行粮食周转兑换业务。周转粮一般在秋
后征购时进行,农户向粮食部门卖出部分留粮,所得现金作备耕费用或其他
开支,需用粮食时再买回;品种兑换由农民向粮食部门卖出大豆、小麦、稻
谷等品种,买回玉米等品种。粮食部门经营粮食周转兑换,按同价(统购价)
进行购销。1953~1959年,周转粮收购及品种兑入1786.5万公斤,销售及兑
出1343万公斤;1960~1969年,收购及兑入862.5万公斤,销售及兑出848万
公斤;1970~1979年,收购及兑入3073.6万公斤,销售及兑出2729.7万公斤,
为周转兑换量最多的一个时期。1979年以后,周转兑换业务以品种兑换为主,
周转兑换量下降。1980~1991年,收购及兑入621.7万公斤,销售及兑出954.
7万公斤。

  (参见《贵州省大方县1953~1991年粮食征购及周转兑换统计》)

《大方县志》 (贵州省大方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编, 1996年9月第1版)第十一篇“贸易”
第三章“粮油经营”第一节“粮油征购”, 第438-4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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