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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名信定稿”——纪念“营救不锈钢老鼠刘荻签名活动”一周年

送交者: 高寒2003/12/31 22:36:5 [转型之路]



【作者按语】

2004年元旦已悄然而至。可在去年的今天,中文网上却是激愤与热情交织。这一天,“营救不锈钢老鼠刘荻”公开信由青牛网友正式贴出,从而签名活动经一度酝酿而正式发端。紧接着,一些热心的网友聚在一起,组成了以青牛为首的义工小组,并以刘荻签名网站为依托,在网上网下广征签名。

与此同时,义工小组内部,参照不断反馈回来的签名者们的意见,就签名信的修订与完善,几易其稿,进行了一轮又一轮认真、严肃、热烈,乃至激烈的讨论。今天发表的这篇文章,就是我当时就签名信最后文本向义工小组所作的一个说明。

读者从中可以看到,本文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义工小组内对签名信讨论的认真程度。须知,在短短的半个多月里,这已经是第四稿了。而我的主要讨论对手,就是义工小组成员、网友云儿。她与我的讨论,大量的是通过 E-mail 来进行的。云儿以她那不屈不挠的韧劲,试图说服我,为了争取民间与政府的良性互动,这公开信最好给打磨一下棱角。而我则反反复复地强调,此信的风格,恰恰就是基于温和语言而表达出的适度理性强硬,有些字眼就不能改,因为那是棉内之针,我们正需要借此向政府传递中国社会正隐忍着的一种民间愤怒,一改就变味了。而且八九以来的最大教训就是,没有适度的民间压力,一切良性互动均无从发生。就这样,云儿与我你来我往,形同交锋。双方都力求说服对方,有时为了一种提法,一个字眼,而不惜旁征博引,讨论几乎到了字斟句酌的地步。当然,双方都不堪其累,互有妥协,最后我终于得以坚守住信中诸如“政府违法”这样的谴责。

尽管这种咬文嚼字,在局外人看来未免有点好笑,但我在疲惫之余,却感到一种内心的充实与满足。因为,我自己也是在学习和实践一种怎样用程序化的方式在妥协之中求得共识。

最后提及一点也许不算多余,当公开信的最后文本公布后,针对网上突然贴出的一篇乍一看来气壮如牛、稍一推敲却不堪一击的所谓“批评”帖,云儿反应得竟比我还快。她不顾刚刚结束签名活动的极度疲惫,竟连上数帖,从事实、法律、逻辑上为《公开信》作全面辩护,全然忘记她的一些见解刚刚才被这签名信定稿所否定。

所以,这封签名信虽然由本人起草,但它却属于义工小组,属于所有的签名者。

这里我要谢谢云儿、谢谢青牛、谢谢茉莉,谢谢刘荻义工小组那些分处世界各大洲的所有义工们!我们曾一道度过了令人终生难忘的美好时光,刘荻的最终获释是对那些个不眠之夜的最好报偿。然而,杜导斌还在狱中,杨子立、黄琦还在狱中,中国成千上万的政治犯、思想犯和良心犯们还在狱中,中国民间维权活动任重而道远,让我们相互激励、继续前行。



2004年元旦

 

(一)关于“签名信定稿”(第四稿)的说明

送交者: 高寒 于 January 14, 2003 16:33:40:

(原载“刘荻义工小组工作论坛”)

 

这里,我针对运儿就签名信“第四稿”提出的修改意见,提出自己的看法与说明。

 

【云儿】

一、第三自然段改动较大。

老高原文:

根据我们所能了解到的不完全信息,北京市公安局一开始就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行事,以致让刘荻同学所在的学校北师大和她的家属,在一个相当长的期间没能获得法定的有关羁押案由、羁押程序、羁押地点、律师协助等项通知,从而导致刘荻同学作为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受刑事诉讼法保护的嫌疑人之多项人权遭到严重的侵害。尤其是,体现在该案中的政府违法、执法者蔑视法律这一情形目前仍在继续。

改后文本:

根据我们了解到的不完全信息,北京市公安局并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规定,及时将有关羁押案由、羁押程序、羁押地点、律师协助等情,通知刘荻同学的家属,以致家属在一个相当长的期间不能依法获知亲人被捕情由,提供必要的法律协助。刘荻同学及其家属的受到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保护的多项权利,遭到严重侵害。尤其是刘荻至今仍未依法获准与父母亲人见面;有关部门处理此案时不依法律程序规定的情形,仍在继续。

以上(a)删去了政府违法的说法;(b)不提有没有通知刘荻学校一节,因为我们关注的焦点是家属,而且学校当局在此案中究竟了解多少,我们并不知情;(c)增加了刘荻仍未获准见亲人,作为有关部门仍在继续违法的证据。



【高寒】

一、关于“政府违法”的提法,这是我与云儿分歧的真正核心之所在。

我认为,此信用温和、理性、明晰的语言所表达的“政府违法”、“执法者蔑视自己制定的法律”等意,是本信的画龙点睛之处。正是这一点,将这封信与那形形色色的“乞求青天老爷”型上书给区别开来。因此,若将其删除,此信原有的委婉语气下的义正词严将荡然无存、化解于无形,这就形同此信被精神阉割,剩下的,也就已经不是原来的那封信了。何况,此信将作为一份历史性文件,记载着中国的民间人道救援活动在今天所能达致的思想高度,因此如果将其中的要害阉割,这也就实际上等于将中国的民间抗议活动这二十多年来的思想升华给一下子抹掉了。更尤其是,目前此信的“温和度”,事实上已经获得超过1600位签名人的首肯,即使是作为这份文件起草人的我本人,也已经无权再作如此实质性的重大修改了。何况根据本人多年来与中共专政工具打交道的经验来看,删除此语,千真万确并不能使签名者们的“安全”度增加一丝一毫;而保留住它,即适度的强硬和义正词严,却反倒更有助于我们大家都希望看到的小老鼠处境的改善。

此外,我已经注意到了安魂曲建议的“地方政府违法”的表述,我认为:既然信中并没指出“中央政府违法”,而前面又用了“北京市公安局”,所以在此,刻意去强调“地方政府”似无必要。更何况,实际上中国人权问题严重性的症结究竟在那里?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我相信大家有目共睹。为了策略,这里不明确去提中央政府违法,但也没有必要刻意去暗示任何“中央不违法”论。

我还注意到了安魂曲与云儿就此信中的“政府”之英语译文是用“government”还是用“administration”的讨论,我的意见是:当然应该用“government”即全部国家机关的意思。这里,云儿的“严格说应算 administration, 目前法院尚未卷入”的理由其实并不成立。因为这里,被包含或集合在“中国政府”这一概念中的,当然是包括了议会、法院、检察院……等等所有政府部门,是它们的总和。只要在中国存在着普遍“违法”的历史纪录和现实可能性,那么我在此信中从宏观上来使用的“government”便在语义和逻辑上就都能成立。因此,这里根本就无须从微观上去涉及刘荻个案中的“法院卷入”与否。况且从逻辑同一律上看,举出微观的现实性根本构不成对宏观可能性的反驳,尽管这个宏观也是通过一个个微观才能表现出来。这是因为两者都可能同真,而非处于一真一假的关系之中。

同时,我也不同意云儿所附和的崔XX的所谓对“政府违法”的指控论证起来太复杂的意见。在我看来,这个问题其实是比我前一向所强调的策略意义要简单很多。对此我只须问一句:如果政府没违法,那我们搞这场签名请愿活动呼吁政府“依法办案”干什么?如果政府没有违法,我们许多签名者深藏于心目中的恐惧——这场马拉松式的讨论以及许多人不敢署真名本身难道不就是最好的证明么?——又是为什么?不锈钢老鼠案的发生,实际上决不是一件具体执法部门的政策性或技术性的失误,它不过是今天中国大地上十分普遍的执政党有法不依、蔑视法制的又一桩个案而已;不过是一直存在、且仍在继续的网上言禁的又一桩新案而已。在不锈钢老鼠之前,有著名的黄琦案、杨子立案。后者被抓的全都是在校大学生,他们至今仍被超期关押、不放不判、也不让家属探监,在在显示出中国政府完全不把自己制定的法律当回事!因此,如果我们的这封为关注不锈钢老鼠刘荻同学而给中国最高领导人的上书,出于某种考虑,丝毫不去触及一下此案发生的这个现实大背景,不以适当的理性语言去点一点问题的严重性,这样不仅刘荻案不会是最后一个这类案子,不仅让我们今天这桩庄严的签名活动丧失了本应具备的历史高度,而且如此也未必就有助于目前刘荻这桩个案的解决。

何况,“政府违法”这在法制国家是一个极其普通的法律用语,反而“有关部门”这个提法在法律上则显得不够规范。中国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实际就是一部调整和管辖“政府违法”的法律,其中将所有公职人员的公务失措一律归于“国家赔偿”,这也就说明,“政府违法”这个概念,即使在今天的中国官方、政界、学界和法律界,均不属不可接受之列。

二、删去原信中的“单位”也不妥。

因为,《刑事诉讼法》中的法定程序中就专门有拘留、逮捕时得“通知原单位”这一条。云儿认为,没有通知家属这点我们可以确知,但是否通知单位却未能获得确认。但实际情形不外乎就两种:通知了(单位)或者没有通知。如果是前者,单位知道而家属却不知道,这只能更说明这“单位”是政府的工具或政府功能的延伸;这也就更强化而不是否认了我的有关“政府违法”的指控;而倘若是后者,那么岂不更与我的原叙述(北京市公安局一开始就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法定程序行事,以致让刘荻同学所在的学校北师大和她的家属……)完全吻合了。此其一。而且,更主要的是,云儿的这一改,就将我原信中本来所蕴藏着的调动刘荻母校的各种资源(教师、学生、行政)出来声援刘荻同学的潜台词一下子全给改没了。何况,去除掉“北师大”,我看不出此信又准确或“温和”了多少。



【云儿】

二、第四自然段,改了最后一句:

老高原文:

这一切,都客观上构成一种向中国政府表达的有声或无声的强烈抗议。

我的改动:

这一切,都反映了人们对此案中种种违背法治与人道原则之处所表达的严重关切和强烈抗议。

主要理由:(a)不提向中国政府表达强烈抗议,而是对此案处理中违背法治与人道的手法表达强烈抗议,这样抗议的目标不是政府,而是政府部门具体的做法;(b)强调“违背法治与人道原则”,这样埋下伏笔:即使政府可以辩称其作法并未违背某些法规字面上的规定,我们仍可指出其违背了基本的立法原则和人道原则。



【高寒】

OK,已遵照改动。



【云儿】

三、第五自然段,改了第一句

老高原文

一桩“不锈钢老鼠”案,之所以造成如此广泛的强烈反弹,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有法不依、政府违法。

我的改动:

出现如此广泛的强烈反弹,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执法部门有法不依、不按公正程序办事。

主要理由:(a)缩小打击面,将“政府违法”改为“执法部门违法”;(b)将笼统的“违法”,改为伸缩性更大的“不按公正程序办事”----也许警察部门可以经过重新解释法律而在字面不违法,但仍可称其违背了公正程序。



【高寒】

关于(a),我意见同前。我以为,此信现在基本已达到“温和”的极限了,再温和下去,就不是这封信了。何况,签名活动搞到现在这个规模,我们应当对历史负责,它将作为我们这次活动最重要的文件留给历史。我们不能面对中国如此登峰造极的政府违法而背过脸去。点一点、提一提,就“激进”了,就“打击面过宽”了。想一想黄琦、杨子力,想一想小老鼠以后的受害者,难道我们日后就这样疲于奔命地一个一个地救援下去码?

诸位请想一想,王力雄救和尚的那封信够温和了吧,结果怎么样?这里顺便一提:XXX教授还嫌它太激烈而未予签字呢。而且,就连云儿本以为更“温和”一点的小改动:将“政府违法”改成警方“黑箱作业”,她也视为“激烈”,提出还要再改。如此改下去,这个“温和”还有完没完?究竟以哪个人的“温和”为标准?

我想目前来签字的这1600余人,肯定在信仰、阅历、行为方式上都各不相同,但这些各不相同的人们能走到一起来签这封公开信,这就说明此信所表达的“激烈度”或“温和度”是比较地适中的。如果再“”激烈”一点或再“温和”一点恐怕都会赶走一批人了。

所以问题的根本哪里是用几个“温和”的词藻那么简单的事呀!何况采用公开信签名上书这种形式本身,就已经决定了我们的这种行为方式实际上早就超越、也更激烈于上访信那种形式了,因此我们的这封信在内容上无论怎样推敲来推敲去地将“刺激”词汇删除,但实际上却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与上访信的那种“温和”看齐的。在这一点上,其“激烈”与“温和”与其说是由信的内容决定的,倒不如说是由信的传递形式所决定的。

关于(b),这里所说的“程序”及其“公正”,都只可能指“程序法”,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逮捕拘留条例、行政拘留条例,……等等。在这个范围内,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什么云儿所说的“字面不违法,但仍可称其违背了公正程序”的情形,不信,有谁能略举一例。

以上是回应运儿关于“第四稿”的讨论。下面是本次定稿所作出一些文字上的改动:

1、一开头,写明本信签署人不光限于网友。这一点是采纳了安魂曲的意见和方励之的意见:

“我们是一批活跃在海内外中文互联网上的网友和关注中国发展进步的中国人。尽管我们散居世界各地,但每天通过包括互联网络在内的各种媒体了解来自中国的信息,……”

2、将“在今天这个互联网时代,用国家暴力堵塞言路,……”改为“在今天这个互联网时代,用国家强制力堵塞言路,……”,这一点是采纳了崔XX的意见。

3、将原文中所有提及“被告”之处,除最后几项要求中的第四条因谈及公开审判外,均改成“嫌疑人”或“被告嫌疑人”。此点系采纳自云儿的意见。

4、分别在两处加上了“(刘荻网友)及其同案的所有其他网友如李毅斌”和“及其同案当事人”这样的叙述。这是采纳自网站留言板的意见。

5、将“难道今天的中国共产党竟然无视殷鉴?”一段加了“政府”二字,即改为“……中国共产党政府……”,此也采纳自网站留言板的意见。

最后,我想说明,本人作为签名信的起草人,对来自任何方面的意见,哪怕仅仅是一个词儿,都是极为认真、极为慎重、极为严谨的。对其无论是取还是舍,都是经过仔细、反复地斟酌、推敲的。在此我要感谢所有对该信提出修改意见的网上网下的朋友。特别是要感谢云儿网友对签名信字斟句酌、仔仔细细的推敲,这是一方面。但另一方面,我也要说,目前这种“咬文嚼字”的推敲,还真有点“学术考究”的味道,无论是哪一方,要为自己的道理辩护和反驳对方,都实在有点太耗精力。如果要将这封信的每一个分歧之点,都来逐句逐词乃至逐字地来讨论、投票、通过,我想未必是一个合适,以及我们大家在时间、精力都承受得了的选择。更何况,任何一篇文章,除了内容的精准以外,还有作者的风格、包括其中的明喻、暗喻、潜台词、双关语,前后逻辑照应,语言的一气呵成,等等、等等,而这些,均统统超出了可以通过投票选择的范围,也不是可以通过投票可以决定的。所以,通过这一次耗去我大量心力的“马拉松”式的讨论,我以为,在各方意见都充分表达以后,对此信的最后定稿,还是应当选择云儿早先的一个动议:“公开信修改稿,应定个时间限期公布,到时意见不统一时,高编有最后拍板权。”

谢谢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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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政府违法”之用语

送交者: 高寒 于 January 06, 2003 00:53:30:

(原载“刘荻义工小组工作论坛”)

 

1、关于“签名信定稿”(第三稿)的说明

这里是我与云儿有关“政府违法”用语的分歧(用【】表示):

我的原稿:

尤其是,体现在该案中的【政府违法、执法者蔑视法律】这一情形目前仍在继续。

云儿的修改稿:

而且有迹象表明,【有关部门处理该案时违背法律程序规定】的情形,目前仍在继续。

我倾向于保留原稿提法的理由:

一、毫无疑问,我的提法比云儿的提法要尖锐的多,但也更切中要害,这也正是本文中的柔中之钢,棉内之针。

二、我相信云儿对此提法所揭示的事物本质与我并无分歧,我们的分歧在于:我的措辞是否太“刺激”了,以及如此“刺激”用在公开信上是否妥贴。

三、我的意见是:云儿的提法,是统属国内老百姓上访信的惯常提法,其用意也几乎无不出于与云儿类似的考虑。而我的提法,则更基于一种理性层次的思考和一种历史感的思考,且也有意凸显我们的这封信的在理性思考深度和高度上要有别于国内一般的上访信。同时,由于它是包藏在整体的冷静、委婉的语言中的,故给人的感觉应还不失“有锋芒、但也不锋芒毕露”这个限度。

四、“政府违法”这在西方法制国家是一个极平常的法律用语,反而“有关部门”这个提法在法律上则显得不够规范。中国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实际就是一部调整和管辖“政府违法”的法律,其中将所有公职人员的公务失错一律归于“国家赔偿”,这也说明,“政府违法”这个概念,在今天的中国官方的政界、法界均不属不可接受只列。

五、更主要的是,用公开信签名上书这种形式本身,就决定了我们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早已超越、也激烈于通常的“上访”形式了,我们的这公开信在内容上无论怎样去与“上访信”的“温和”看齐,实际上都是无济于事的。还有更根本的是,国内网友都不忌讳、都不觉得接受不了,我们又何必作茧自缚和杞人忧天呢。

六、这里顺便谈谈草虾、灵山等好几位网友提议的“国家赔偿”问题。信中没有提此,并不是没想到,而是有意回避。所考虑基点是:赔偿已经涉及到一个具体的法律行为,它的尖锐程度是不同于前面谈及的“政府违法”这种笼统、抽象的“尖锐”的。在起草这封信的时侯我就给自己定了一个笼统尖锐而具体温和这么一个角度。也就是说,在理性思考上,该点的地方一定要点到,但最终落脚到具体要求上,则是温和的、不让人感到难堪的、即使去做官方也不失面子的。这也就是我当初的那篇“‘不锈钢老鼠援救案’的若干问题”里,在提到起草公开信时,特别强调了既义正辞严又要给人以台阶下这么一种思路。

好吧,我的理由谈完了,现在就静听诸位的裁决。

****************************

2、关于公开信修改稿的几封往来信

 

云儿、青牛:

以下是我在几乎逐字逐句地参考云儿修改意见后的第三稿。

云儿意见中的文字、术语部分,我大都予以采纳或作了其他相应的更正。但结构性修改则保留了原貌。原因在于,原稿已经充分、仔细地考虑、推敲过措词的和缓、理性,周延等等。云儿的改动,实际上是将原文中隐藏于那和缓语气中的理直气壮、义正辞严的调子给变了。我理解云儿的心情,是想尽量以不刺激中共来求得问题的解决。其实,云儿大概不知道,这种柔中带刚、棉内藏针的调子,正是写这种文字应取的基本格调(这也是我不太同意小左所选择的国内上访信那种“跪求”的角度)。如果没有了刚和针,这外部的柔和棉也意义迥异了。更何况,这种外部的柔和棉,其主要功用在于争取尽可能多的网友签名认可。既然,大家伙儿、尤其是国内的网友并不觉得原件太过锋芒毕露、难于接受,因此我们这种在出于海外者手中的文字太过柔软,反而会让国内网友费解。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根据我与当局打交道的多年经验,他们实际是个吃硬不吃软的料。就只认实力,其他一概不认。你没实力,你就是跪着叫他亲爹也没用;他才不在乎你的这封信的口气软不软呢!只要你搞了这个签名这件事,无论你口气写的多么柔软在他们眼里你都是捣乱。假设要治罪,也决不会因为你口气软而少判你一天。中共监狱里犯人们流传着的一句口头禅就是: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拿我本人来说,就是从一件报死刑、判18年徒刑最后硬给闹了过“宣告无罪”。而且我在狱中当“反改造”的结果,则是日子越来越好过,后来就干脆被送到医院去养起来--怕我老找他们麻烦。

我说这些只是想说明:在充分说理,有理有节的前提下的基于理性的适度强硬,中共当局是最怕、也最服这个。所以,如果云儿修改的基点是担心原稿有些用语过于刺激当局,其实是多虑的。

自然,如果云儿修改意见的基点并非如此,那么则另有一说了。如果这样,那看是否有必要将我的这份第三稿,连同云儿的意见一并交内坛的六位网友议一议?这点请云儿拿主意。

此此修改稿可暂不公布,因为我还想仔细考虑一下灵山和非文人的意见,但倘若青牛觉得应当连同新增加的签名公布一次了,也可先行公布。若有改动也可放到下一次名单一并公布。而且必要时,我会对网友的修改意见统一写一个简短的说明,以感谢网友的热情参与。

另,对名单,就只好用目前的那些尚不规范、也不统一的格式公布再说,以后再慢慢形成规范的格式。目前形势很好,若公布一下,也可鼓舞士气。

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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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

您真是个固执的人 :-)

我的想法如你所言,希望尽可能少用些让官府觉得刺激的措辞,要让刘荻奶奶这样长期在体制中侵淫的人也觉得妥当。既然你坚持,国内不少网友也能够接受,我就让一步好了:-) 毕竟现在最重要的,是大家齐心协力把这件事办成,用公开信和签名作为一种社会压力的表示。信的内容倒不必一定要让人人都满意。

今日太晚,只把你的修改稿匆匆过了一遍。有个小地方建议改改:

// 从而导致刘荻同学作为受宪法保护的公民、受刑事诉讼法保护的人犯之多项人权遭到严重的侵害。尤其是,体现在// 该案中的政府违法、执法者蔑视法律这一情形目前仍在继续。//

此处“人犯”是旧说法,现在刑事诉讼法的提法是“嫌疑人”。这段话建议改成:

导致刘荻同学作为公民受宪法保护、作为嫌疑人受刑事诉讼法保护的多项人权遭到严重侵害。尤其是刘荻被羁押至今,仍未按法律规定获准与外界接触;该案中的政府违法、执法者蔑视法律的情形,仍在持续。

其他的,待我睡一觉起来,仔细读读再说。

云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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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儿:

关于“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的完整提法是“犯罪嫌疑人”,但我不想这个“罪”字玷污了我们的小老鼠,故过去有意用“被告”来打马虎眼。没想到,你坚持要严谨,^-^ 提出“被告”只在起诉阶段才适用。你的理由也成立,故我只好另外选词。“嫌疑人”我也是想过的,舍弃也是基于毕竟都不属严谨的法律术语(其实我在其后一段里也偷运了一个“刑事嫌疑人”的生造词),怕你那里通不过,:-) 故只好选了90年“看守所条例”中的“人犯”一词。

如果你觉得“嫌疑人”可以通过,那再好不过,我们意见完全统一,那就将“人犯”改成“嫌疑人”吧。此外,有其他意见还可提,毕竟力求严谨还是对的。

昨晚(实际又不准确--应为今晨)我改此稿改到半夜5点,没想到你比我睡得还晚!喔,对了,或许你是在另一个时区吧。

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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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教授:

茉莉女士转来了您的来信,我们“不锈钢小组”的所有同仁都非常重视。因为我是本次公开信的起草人,故觉得有义务来向您作出适当的解释和说明。

关于“政府违法”这一用语,我们内部也不是没有争议,且至今仍在讨论中。这里,我只想谈谈作为起草人,我选择“政府违法、执法者蔑视法律”和“有法不依、政府违法”这一类措词的初衷和缘由。

现在我们内部也有朋友觉得此话太刺激、太激烈了点,提出将其改为“执法部门违法”或“下级政府违法”。而我则希望能说服大家保留原措词。当然实在统一不了,那我们就以票决行事。

这封公开信在构思之初就刻意选择了一种柔中带刚、棉内藏针的基调,选择了一种理性交涉型而非国内常见的上访信那种恳求青天型(随便一提,由于个人经历的关系,我曾常写这类上访信)。与此同时,也寻求一种抽象意义上的义正辞严与具体诉求上的给人台阶之统一。

所以,这“政府违法、执法者蔑视法律”一类措词,就属于那柔中之刚、棉内之针了。为什么我倾向于保留这些有点一针见血的措词呢,不保留、不坚持它们就不行吗?我是这样来看的:不锈钢老鼠案的发生,实际上决不是一件具体执法部门的政策性或技术性的失误,它不过是今天中国大地上十分普遍的执政党有法不依、蔑视法制的又一桩个案而已;不过是一直存在、且仍在继续的网上言禁的又一桩新案而已。在不锈钢老鼠之前,有著名的黄琦案、杨子立案。后者被抓的全都是在校大学生,他们至今仍被超期关押着,不放不判,也不让家属探监,这政府完全不把自己制定的法律当回事!因此,如果我们的这封为关注不锈钢老鼠刘荻同学而对中国最高领导人的上书,出于某种考虑,丝毫不去关注一下此案发生的这个大背景,不以适当的理性语言去点一点问题的严重性,这样不仅刘荻案不会是最后一个这类案子,而且如此也未必就有助于目前刘荻同学这桩个案的解决。

其次,“政府违法”这在法制国家是一个极其平常的法律用语,反而“有关部门”这个提法在法律上则显得不够规范。中国1994年通过的“国家赔偿法”实际就是一部调整和管辖“政府违法”的法律,其中将所有公职人员的公务失错一律归于“国家赔偿”,这也说明,“政府违法”这个概念,在今天的中国官方、理论界、法学界均不属不可接受之列。

此外,采用公开信签名上书这种形式本身,就决定了我们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早已超越、也更激烈于上访信那种形式了,因此我们的这封信在内容上无论怎样推敲来推敲去地将“刺激”词汇删除,但实际上却是无论如何都不可能与上访信的那种“温和”看齐的。因为在这一点上,与其说是由信的内容决定的,倒不如说是由信的传递形式所决定的。

更何况,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超过600多位国内外的签名者在载有“政府违法、执法者蔑视法律”这类措词的信上签了名。其中还有湖南大学法学院的两名教授。我想这或许表明,此信这种包藏于整体委婉语言中的尖锐,蕴含于整体温和语言中的锋芒,还是可以被有着广泛不同背景的人们接受的。

当然,在您阅读了上述内容以后,若您还是认为上述措词对于国内签名者仍有安全之虞,那我们就还是可对其作重新考虑的。

签名信 起草人不锈钢寒鼠

200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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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转来的信:

公开信中这句话可否删去:“之所以造成如此广泛的强烈反弹,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有法不依、政府违法。”如果指控“政府违法”,那是一个很复杂的命题,需要详细论证;我试了一下,拿掉这句话上下文并无不妥。

本人以为尽量避免这样缺乏论证过程的“指控性”的措辞,否则一旦询问起来,很多人恐怕说不清楚什么叫:“政府违法”,尽量不要引起自己的被动为宜。

此意见如何,请答复。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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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签名信定稿:

我们都是“不锈钢”——致中国政府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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